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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章丘至青州天然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章丘至青州天然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工程,包括1条干线和1条联通线,沿途经过济南市章丘区,淄博市周村区、淄川区,潍坊市青州市。干线管道起点为章丘东分输站,终点为青州分输站,管道全长112千米,管径813毫米,设计压力10兆帕。联通线起点青州分输站,终点为现有淄青线,管道全长1千米,全部在青州市境内,管径508毫米,设计压力3.9兆帕。全线设计输送天然气规模为83×108Nm3/a。全线共三处站场,其中章丘东分输站为现有站场,需新增部分设施,新建淄川分输站和青州分输站,全线设7座截断阀室,2座阴极保护站,1座维抢中心。工程总投资约124796.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105万元,占总投资的9.7%。

  该工程建设符合《山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山东省储气设施规划建设方案(2018—2020年)》优化调整方案等要求。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优化工程穿(跨)济潍山前平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鲁中山地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的路由和施工方案,尽量采取无害化方式穿(跨)越,最大限度减少占用生态环境敏感区。加强施工管理,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表土分层开挖、单独堆放、回填利用,施工结束后根据周边自然生态状况,及时选取当地适生植物进行生态修复。施工尽量利用已有道路,减少新建施工便道。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需要在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施工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分输站等平面布置和设备选型,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对放空高噪声等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周边不利影响。

  (三)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涉水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进行,控制施工范围,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向水体排污,减少对河流的影响。合理选择管线穿越河流水体方式,优先采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定向钻或顶管施工方式。穿越地表敏感水体时,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妥善收集处置运营期各类污(废)水,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废)水得到有效处置。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扬尘污染,配备足够的洒水车、挡风板、防尘网等抑尘设备,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开展管道气体非正常排放控制和收集利用的专题研究,开展气体排放的监测统计,减少非正常工况气体排放。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新能源或者国五及以上标准的中重型货车等运输车辆。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焊渣、焊头等一般固体废物按要求妥善处理;渣土用于管沟回填、场地平整等,废弃泥浆满足相关要求后进行覆土填埋;清管废渣和分离器检修废物定期清运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优化管线路由、站场平面布局和施工方案,最大程度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降低环境风险。加强运营期维护管理,提高涉及居民集中居住区管段的巡线频次。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应急监测计划;相关风险防范和应急要求、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配置等应纳入预案,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并按相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七)强化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公司应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若该工程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工程所在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及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工程所在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xxgk.sdein.gov.cn/zfwj/lhs/202307/t20230714_4376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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