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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东弥河(清河)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山东弥河(清河)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一)新建弥河(清河)50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潍坊市寿光南木桥村,本期建设1台1000兆伏安主变压器,500千伏出线4回、出线间隔6个,220千伏出线间隔8个,2组60兆乏低压电抗器、3组60兆乏低压电容器。

  (二)新建高青~油城改接弥河变、高青~寿光改接弥河变500kV线路。线路途径东营市广饶县、农高区,路径长度约23千米。

  (三)新建寿光~油城I线π入弥河变500千伏线路。线路途径东营市广饶县,路径长度约3.2千米。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厅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采取抬升导线对地高度、提高工艺水平等有效措施控制项目运行时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确保项目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要求。

  (二)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类别要求,同时确保项目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继续优化线路路径,落实沿线各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确实不能避让必须经过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同时,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档距加大等措施,根据保护对象制定相应施工方案,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景观。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在建设临时道路、牵张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五)变电站内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贮油坑和事故油池需进行防渗漏处理,确保在事故和检修状态下,事故油和含油废水全部得到收集。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废旧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

  (七)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请东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严格落实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属地监管责任。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东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xxgk.sdein.gov.cn/zfwj/lhs/202308/t20230825_4400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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