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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广西出台危险废物搜集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9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为深入做好生态环境服务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相关工作,该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探索危险废物的高效管理路径。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提出,择优选取区内一家有承担风险能力、社会责任感强,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的单位,在14个设区市布局危险废物收集点(原则上每个市收集点不超过3个),收集点优先考虑现有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可通过合作或收购方式),也可新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试点单位布局的危险废物收集点按照广西危险废物“收运一张网”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以打捆方式开展项目环评。收集对象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收集服务的重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各类检测机构、机动车维修机构等社会源;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产废单位,其产生的少量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年产生量小于10吨),可纳入收集范围。收集点的收集服务范围,原则上为本设区市行政区域。试点单位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相关规定,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点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进行审查,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格条件的,给予试点单位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点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给予开展试点工作。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指的是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中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是指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为此,该工作方案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单位应满足相关方面条件(比如,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等)。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的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填写《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共同组织环境风险评估,按申请材料清单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报双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企业整改时间除外),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及豁免危险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利用能力等相关信息。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zcfg/zcjd/t173335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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