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10月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8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邮 编:83006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文件 |
1 | 110千伏车排子变电站电源安全隐患治理工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塔城地区沙湾市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采油一厂 |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新建110kV金龙变电站至110kV车排子变电站的110kV架空线路线路长度60km,拟建线路起点坐标:东经85°14′38.297″,北纬45°21′35.841″,终点坐标:东经84°54′50.460″,北纬45°6′10.042″; 2.更换110kV车排子变电站的2台10kV站用电柜和站用变压器,线路工程涉及克拉玛依市和塔城地区的行政区域。
| (一)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在建设临时道路、牵张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四)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工期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减少工程区域的人为破坏;运营期加强对工程区域公众的电磁环境安全宣传教育,禁止在线路廊道征地范围内搭建构筑物,敏感设施设备附近应设立或悬挂警示标牌。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 / |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hfshpnpz/202310/cdf5898753e44445b1f4723bd228a2f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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