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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塔河油田四号联合站原油系统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9-1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塔河油田四号联合站原油系统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塔河油田四号联合站原油系统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3°34′23.81″,北纬41°25′31.41″。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新建4500千瓦进站加热炉2座,新建进站分离器1座,新建塔底泵1座,新建5000立方米一次沉降罐1座,新建5000立方米二次沉降罐1座;2.公辅工程:包括供配电、给排水、结构、通信、自控及消防等工程;3.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固体废物处置、环境风险防范等污染防治工程。项目选址占用地方公益林,属天然林。本项目总投资5378.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7.9%。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塔河油田四号联合站原油系统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66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73号),本项目符合阿克苏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十四五”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减轻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统筹利用现有道路、限定车辆运输路线、加强挖填施工管理等控制占地影响范围,减少工程临时占地和地表开挖造成的不利影响;项目在选址、施工作业时,尽量避开公益林区植被覆盖度较高的区域,避免破坏野生保护植物;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及车辆在规定范围内作业,严禁砍伐公益林等灌木作燃料;加强施工期宣传教育,严禁施工人员猎杀野生保护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以利于植被自然恢复。运营期加强设备的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及时清理落地油。参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7-2018)等相关要求,制定完善的油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用技术质量可靠的设备、仪表控制、阀门等;定期对设备、阀门等进行巡检,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加热炉燃料气采用干气和低氮燃烧技术,确保加热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函〔2022〕483号)中50mg/m3限值要求。加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例行监测,确保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扩改建设项目二级标准。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经处理后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标准后回注地层,不外排。选择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加强日常巡检监管,严格执行分区防渗措施;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不对项目区域及下游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如发生异常或发生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采取定期保养机械设备、高噪声设备降噪处理、提高工艺自动化水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日常生产管理,罐区关键部位、可燃气体集中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装置区设置围堰和罐区防火堤;加强对地下水、土壤等的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修订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本项目环境风险纳入现有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范围内,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本项目所在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属塔里木河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关于加强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38号)等规定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沙治沙措施,并持续动态优化调整各项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防沙治沙措施落实之前项目严禁投入运行。

  四、工程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土壤和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库车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库车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8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9/531559ed667e4ccf9d67e29560f333c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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