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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好《“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广西“十四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需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以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等行业为重点,选取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区域、流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探索若干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审核新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管理规范和典型案例成果,并在全区范围进行推广,快速有效提升清洁生产覆盖范围和水平,形成对传统行业清洁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效支撑。

  二、试点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开展,分为以下4类:

  (一)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

  以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为试点对象,开展行业生产工艺全过程诊断,避免单个企业审核过程简单复制和人力、财力的重复投入,梳理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形成并实施具有行业特色的清洁生产方案,充分发挥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效能,推进行业企业实施绩效分级管理,提升整体清洁生产水平。

  (二)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

  以工业园区或产业集群企业为试点对象,识别工业园区或产业集群主要污染物排放、资源能源消耗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工艺,开展集中式清洁生产审核,充分挖掘减排潜力,改进技术工艺和流程,优化生产过程控制,完善环保基础设施绿色低碳改造,推动园区层面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能源及余热资源梯级利用,提高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和深度处理。

  (三)企业简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

  以非重点行业企业为试点对象,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情况、技术装备水平、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在传统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在企业概况、审核准备、预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等过程进行适当简化,减少审核时间,探索实施差别化、集中连片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企业评价认证等审核模式。

  (四)重点区域和流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

  以重点区域和流域内的企业为试点对象,以区域和流域内特征污染物协同治理为重点,开展涉及特征污染物企业的协同审核,强化多污染源协同治理、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多区域协同共治。鼓励漓江、南流江、钦江、九洲江、西江(梧州段)等重点流域开展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化工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推进氨氮和磷减排。

  三、申报与实施主体

  本次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级政府组成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等,且为同一主体。

  四、申报条件

  (一)试点对象3年内未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或因环境问题被媒体曝光。

  (二)试点对象、申报与实施主体具有良好的清洁生产工作基础,具备清洁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机制安排,以及明确的资金支持来源。(三)试点工业园区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和组织管理机构,原则上不跨地级行政区域,且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企业集群形成明确的集聚形态。

  (四)鼓励市级部门开展市内重点区域和流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试点。

  五、实施程序

  (一)试点申报

  市级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辖区内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级政府组成部门、园区管理机构自愿申报。申报试点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级政府组成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试点项目经市级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审核同意后,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试点评审

  试点评审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包含形式校核、专家咨询、现场调查3个环节。

  1.形式校核。重点校核试点实施方案的质量、推荐单位意见情况等,校核与试点通知要求的符合性。

  2.专家咨询。组织专家就试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评估。从试点思路、目标的符合性、试点内容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试点成果的创新性与可复制性等方面进行评价。评选出工作基础扎实、方案可行性强、创新性显著、可复制性高的项目。

  3.现场调查。结合形式校核和专家咨询情况,组织专家赴试点项目所在地现场调查。重点核实现场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以及清洁生产其他相关问题。

  根据试点评审结果确定“同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三)试点实施

  试点实施主体应依据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试点项目推进工作,做好过程管理和试点产出成果管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试点评估

  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实施主体应对试点绩效进行评估,统计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绩效,分析节约人力财力投入、节省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等方面优势,评价整体审核前后各项清洁生产指标的改善情况,分析清洁生产水平提升目标完成情况。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试点绩效评估情况,参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对试点工作开展验收,并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五)经验总结

  试点原则上以2年为一个试点周期,试点实施结束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试点总结,总结成效与经验,汇总试点成果,组织相应推广活动。

  六、政策支持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清洁生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的项目予以奖励和支持。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上述项目申报各自领域财政奖励补助资金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的试点对象所属范围内单个企业,视同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七、材料报送

  请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请各申报单位认真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23年10月23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市级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函合订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寄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逾期不予受理),同时将实施方案材料电子件,打包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材料电子件总大小不超过50M,邮件题目格式要求为“2023+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八、联系方式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财处 韦敏

  电话:(0771)5773998,18277399706

  邮箱:kcc@sthjt.gxzf.gov.cn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6号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严宵

  电话:(0771)2328385,18977618288

  邮箱:huanzichu@gxi.gov.cn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11-1号广西发展大厦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欧阳朋

  电话:(0771)8095256,13878871983

  邮箱:gx21308@163.com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13号广西无线电监测大厦

  (四)自治区环科院清洁生产研究中心 卢诗洁

  电话:(0771)2289706,15850682019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5号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6日

  

  附件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试点对象基本概况

  (一)试点对象范围与区位

  (二)试点对象产业概况

  二、试点基础

  (一)环境现状与主要问题

  (二)清洁生产工作基础

  三、试点工作目标

  四、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内容

  (二)试点方法及技术路线

  五、试点工作特色及主要创新点

  六、试点项目实施计划

  七、试点预期产出成果及效益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hbzw/gwtz/t171214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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