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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时间:2023-09-01 来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工程项目途径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三亚市、乐东黎族自治县、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儋州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路线全长约466.015公里,其中新改建路段197.165公里(新建线路56.321公里,改建线路140.844公里),分别为BSL段(保亭—三亚—乐东)58.408公里、DC段(东方—昌江)19.617公里、CB段(昌江—白沙)39.597公里、BDQ段(白沙—儋州—琼中)55.42公里、Q段(琼中)24.123公里;完全利用段268.85公里。DC段采用双车道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12米;其余路段采用双车道三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路基宽8.5米/9.5米/14米;局部受限路段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路基宽8.5米。在BSL段涉及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段设置桥梁626.2米、隧道99米,国家公园内桥隧比7.28%。

  根据《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在番加省级自然保护区依法完成保护区规划调整、履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林地、天然林、基本农田占用等相关手续的基础上,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选线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占用林地、农业栽培植被和草地等,主要群落类型包括枫香+黄杞+山麻树林、马占相思林、加勒比松林、橡胶林、桉树林、土蜜树灌丛、桃金娘灌丛、黄毛榕灌丛、芒萁草丛、乌毛蕨草丛等,分布有野生植物重要物种闽粤苏铁、大叶黑桫椤、白桫椤、黑桫椤、海南黄檀等39种,主要在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沿线分布有画眉、黑喉噪鹛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除鸟类外,均为小型的蛇类、鼠类、蛙类等,没有大中型兽类,主要分布于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内。项目将占用部分植被,施工、运营将对相关区域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响,隧道施工将对周边地表植被产生不利影响;涉及国家公园、保梅岭自然保护区、番加省级自然保护区、白沙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路段,将对生态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新增人工构筑物将与原有景观不协调。

  (二)噪声影响。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声环境敏感目标90处,各敏感目标昼夜间现状噪声监测值均满足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根据预测,营运远期昼间3处声环境敏感目标超标,夜间57处超标;Q段(K3+520—K3+580)近、中、远期夜间噪声均超标,最大超标4.7分贝;BDQ段(K14+960—K15+200)远期夜间噪声超标,最大超标0.3分贝,其他各声环境敏感目标噪声值均达标。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主要以桥梁跨越什龙河等多条河流,以桥梁、路基等形式穿越多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实施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隧道排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区域,一旦发生渗漏,将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其他影响。项目实施还将产生施工机械废气和扬尘、拌合站废气、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物外排等可能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存在一定环境风险。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期间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采取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用现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等措施,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采用绿色施工工艺,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加强边坡支护,尽量减小隧道、桥梁、路基开挖创面。强化土石方管理,通过综合利用等方式减少弃渣,弃渣排向指定弃渣场,落实先挡后弃要求,加强弃渣场管理和监控,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

  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保护。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隧道洞口等区域设置栅栏等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施工尽量避开周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集中时段及繁育期,降低噪声、阻隔等不利影响。开工前针对施工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必要时对工程进行优化避绕,确实无法避绕的编制专项移植方案,对保护植物进行移植保护;根据调查结果合理设置野生动物通道,在国家公园内路段设置具有动物通道功能的桥梁和隧道,在番加省级自然保护区路段设置桥梁;针对施工中新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有效保护和救护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BSL段位于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的2株海南粗榧、BDQ段位于番加省级自然保护区的1株油楠以及位于白沙县境内的19株闽粤苏铁应采取就地保护措施。涉水施工尽量选择在枯水季节,优化桥梁设计,尽量减少涉水桥墩。

  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回用,加强堆存的环境管理。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复耕或生态修复,具备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加强生态修复设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强化环境敏感路段景观设计,确保工程与周围自然环境等相协调。加强对隧道周边植被跟踪监测和研究,根据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加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护。进一步深化工程比选方案,尽量避让环境敏感区,对确实无法避让的,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强化相关保护措施。针对白沙地质公园路段,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不得人为破坏重要地质遗迹点。除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列外,尽量不设置其他大型临时工程;采用低噪声设备,尽量缩短敏感区内施工时间,严禁向敏感区排污倾废,实施生态补偿措施,减轻对其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环境敏感区内生态修复应结合其主要保护对象生境需求开展。

  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路段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BDQ段K35+980—K37+160、K39+920—K41+160段穿越番加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在番加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完成调整前该段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若规划不能顺利完成调整,则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严格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白沙地质公园内采取减振施工方式以减小对地质遗迹的影响。项目主要穿越农村区域,对涉及运营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路段,采取设置降噪路面、减速禁鸣标志、绿化带等措施减轻对声环境敏感点的影响。沿线学校中有两处远期夜间超标,超标学校为小学,应加强噪声监测,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施工期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环境管理计划,高噪声施工机械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设或避开敏感时段。施工期和运营期开展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必要时增补和强化防治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线路两侧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必要时合理优化调整涉及居住用地的相关区域规划。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Ⅱ类水体等敏感路段的水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涉及响水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路段,严格落实设置防撞护栏、桥(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和应急事故池等措施,制定供水应急保障方案,加强施工期的监测和管控,切实保障居民用水不受施工影响。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注浆堵水等措施。

  优化涉水桥墩施工工艺,采用对水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钢围堰施工工艺,泥浆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泥饼干化后外运处置。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

  (五)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绿色施工,选用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沥青站、拌合站、砂石料场加工区等采取密闭设计或强化抑尘措施;采取密闭运输、苫盖、洒水抑尘、车辆及路面清洗等措施,强化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应分类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暂存区域的环境管理,应符合防渗漏、防扬尘等相关环保要求。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工程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你公司须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我厅和所在市县生态环境局报送环境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工程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工程“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hnsthb.hainan.gov.cn/xxgk/0200/0202/hjywgl/hjyxpj/202308/t20230829_3482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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