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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乳化铵油炸药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8-20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晋环审批函〔2023〕349号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乳化铵油炸药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请示》、原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的《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乳化铵油炸药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97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乳化铵油炸药生产线扩建项目位于忻州市河曲县大茂口生产点(河曲炸药分厂)现有厂区内,利用现有厂房和生产线进行改造建设1条乳化铵油炸药生产线,配套建设蒸汽减温减压装置、初期雨水收集池等。项目总投资10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0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安全〔2018〕237号)。工信部安全生产司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了《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公司调整工业炸药生产许可能力的复函》(工安全函〔2019〕88号),同意同德化工公司在河曲大茂口生产点新建1条15000t/a乳化铵油炸药生产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于2020年6月19日出具了《关于解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申办环境评价相关事宜的函》,明确不宜执行民爆企业进入化工园区的要求。依据原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97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实施对当地区域环境质量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每日洒水,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露天堆放的散状物料实施全覆盖。施工物料采用清洁能源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车厢车辆运输,加强工业场地扬尘控制。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为罐区及生产装置无组织排放的微量非甲烷总烃,在生产厂房设通风设施。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废水排入厂区内现有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为蒸汽冷凝水,排入现有设施改造的1座容积500m3冷凝水池暂存,部分回用于职工洗浴、炸药水相材料制备、厂区地面洒水、绿化用水等,剩余部分通过管网进入白炭黑分厂作为溶解工序的补充水。生活污水排入现有污染物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项目产生的废包装袋定期由厂家回收;废机油全部运往同德化工公司白炭黑分厂的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备选型时首选低噪声设备;对较大功率的螺旋输送机、双螺旋混拌机、泵类等设备,应集中布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所有转动机械部位加装减振固肋装置,减轻振动引起的噪声;设备与地面连接处要采用隔振基础或弹性软连接的减振装置,以减少振动和设备噪声的传播,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等为重点防渗区;硝酸铵库房、生产工房为一般防渗区。设置4口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定期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5000吨/年乳化铵油炸药生产线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措施要求,确保任何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五、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将环境保护设施同主体工程一体纳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相关行业企业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建成,应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厅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26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原文链接:http://sthjt.shanxi.gov.cn/zwgk/hjpj/hpwjspjdgg/202308/t20230817_91440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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