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环保民声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纪通报

云南省排污许可工作简报2023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23-08-17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目录 

【国家信息】

生态环境部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华东片区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现场帮扶培训班顺利举办

【省厅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参加2023年第一期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培训班

排污许可指导在一线,云南全力做好排污许可服务保障

【州市动态】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下好“三步棋” 服务企业排污许可证延续

以案释法:反复催促不重视、拒不填报不可行

【技术速递】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排污许可证常见质量问题和典型情形分析

 

  【国家信息】 

生态环境部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现批准《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298-2023)。 

  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华东片区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现场帮扶培训班顺利举办 

  为贯彻落实部领导关于提高排污许可证质量的指示批示要求,帮助地方环保部门更好地应用《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 1299-2023)等文件规范,提升基层排污许可证核查能力水平,由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放管理司组织、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办的华东片区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现场帮扶培训班于2023年7月26日在南京顺利举办。 

  本次培训由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放管理司组织,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办,得到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评估中心的大力支持。来自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及山东省的150余名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审批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采取讲课与带审相结合的形式,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排污许可技术人员进行授课,课程生动、内容丰富。首先,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史雪廷讲解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课程内容主要围绕技术规范的编制背景、内容框架以及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内容三个方面展开。随后,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吴铁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讲解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重点内容和常见问题。 

  在下午的“带审”环节中,七个省市依次上台交流了案例许可证的审核过程,并由部评估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点评。最后,培训现场还安排了部评估中心与各省学员们互动交流环节,现场为学员答疑解惑。

 

  【省厅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参加2023年第一期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培训班 

  为进一步提高排污许可管理业务水平,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于7月20日至21日,举办2023年第一期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培训班。 省生态厅组织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区审批、执法人员、有关企业、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共计1000余人,参加了2023年第一期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培训班。 

  本次培训采用云端课堂网络直播授课方式,省生态环境厅通过腾讯会议向各州市、县区进行转播。本次培训重点针对《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进行解读,对排污许可证质量常见问题、证后监管及执法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开展石化、环境卫生管理、工业炉窑3个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和典型问题专题培训。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围绕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做好常态化技术帮扶,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助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排污许可指导在一线,云南全力做好排污许可服务保障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实施环评服务“六个在一线”工作法的通知》“排污许可指导在一线”工作要求,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和云南省排污许可省技术组成立服务队,聚焦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许可证质量、排污许可执行、排污限期整改等方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上门送政策、解难题、优服务,为企业和核发部门答疑解惑、排忧解难。根据州市反馈的帮扶要求,4月10日至7月10日,对全省14个州市排污许可工作进行了现场帮扶。 

  针对企业在申请中存在的问题,服务队实地考察了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认真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关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及目前在申请排污许可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深入详细的研讨。针对核发部门在核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服务队和所在州(市)审批部门、企业代表“面对面”座谈交流,。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将持续深入落实“六个在一线”工作法,主动靠前服务,做好排污许可一线指导,持续开展全省排污许可相关业务帮扶培训,提升排污许可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州市动态】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下好“三步棋” 服务企业排污许可证延续 

(来源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近日,前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进行排污许可延续集中审核的人群络绎不绝。这是州生态环境局今年开展的第二批排污许可证延续集中审核,利用3天的时间,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和科室人员专班作战,对砖瓦、建材行业及医院的延续申请进行了“面对面”集中审核,此次完成了163家企业集中审核。2023年,全州有300余张排污许可证陆续到期,为确保辖区排污单位能顺利延续排污许可证,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提前谋划,主动靠前服务,下好“三步棋”,精心指导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助力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统筹谋划,下好“宣传棋”。州生态环境局对年内涉及排污许可延续工作的企业从发证期限、管理类别、行业类型等方面实行清单式管理。通过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号、电话提醒、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发布提醒,开展排污许可证延续宣传。一次性告知排污许可证延续的办理流程,加强与申报企业沟通交流,提高服务效能。 

  做好一线服务,下好“指导棋”。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既要遵循相关技术指南,又要结合企业生产现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有效推进延续工作,州生态环境局深入企业组织排污许可专题业务培训2次,详细讲解政策要求和程序规定,现场指导企业填报,确保尽快通过审批。对每一家企业的延续申请都认真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针对小微企业技术力量薄弱的现状,还专门安排技术人员“一对一”跟踪指导。认真开展现场复核,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帮扶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提高审查效能,下好“监管棋”。为提高审查审批效能,州生态环境局按照行业类别分批次开展集中审核。今年开展的2次集中审核,采取现场集中办公的形式,高效率完成了279张排污许可证延续质量审核,为落实“一证式”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州生态环境局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加强执法监管联动,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有效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进一步加强证后监管。 

  下一步,州生态环境将持续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心制度效能,保护好绿水青山。同时,深入落实“六个在一线”工作法,倾情服务好企业,实现“信息多沟通、企业少跑腿”。 

 

以案释法:反复催促不重视、拒不填报不可行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3年初,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曾多次催促孟定三代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耿马孟定鑫裕泡沫箱有限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要提交2022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2023年4月1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执法人员到耿马孟定三代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耿马孟定鑫裕泡沫箱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提交2022年度执行报告。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固定。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法律条款,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自觉履行,缴清了罚款10000元,并如实提交2022年年度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为临沧市持证排污企业2022年度未提交年度执行报告首起,震慑效果和社会效果显著,正面带动和法律敬畏影响巨大,彰显了环保法律威严,把一些不良苗头打击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经营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为自觉守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营造了浓厚氛围。    

 

  【技术速递】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排污许可证常见质量问题和典型情形分析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 年)》、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 年)》《云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方案》,云南省排污许可技术组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202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及其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等技术文件,对全省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0行业排污许可证进行了抽查审核。 

  云南省排污许可技术组对此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提炼,选取排污许可证中常见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典型情形分析指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中应重点关注的相关常见问题,以期帮助审批部门提高发证质量,提高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质量。       

  一、管理类别判定存在问题 

  【典型问题1】部分污水处理厂管理类别判定错误。 

表1  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判定依据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462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场所,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2万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核发要求】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管理类别是根据设计日处理能力判定的,若实际设计处理能力和环评批复的设计处理能力不一致情况下,以实际设计处理能力为准。例如环评批复中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是23000吨/日,但实际建设时处理能力为19000吨/日,应按照19000吨/日的处理能力进行管理类别的判定。设计日处理能力是每天最多能处理多少水量,日处理量是每天实际处理了多少水量,日处理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日处理能力,在判定行业类别时不应把设计日处理能力和实际日处理量混淆了。 

  二、排污单位登记信息存在问题 

  【典型问题2】:部分污水处理厂排污登记信息存在以下问题:①遗漏恶臭气体产污环节;②厂外进水类别与进水信息表中的管网属性不符;③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中废水类别遗漏厂内废水。 

  【核发要求】(1)污水处理厂从泵房、格栅到污泥间各个工段都可能产生恶臭气体。重点关注是否遗漏恶臭气体的产污环节,管控因子主要为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如果排污单位采取了密封或者加盖等措施将无组织气体收集后处理并设置了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形式选择“有组织”,否则选择无组织排放。(2)厂外进水类别需要与后续进水信息表对应,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除生活污水外还包括工业废水时,后续需在“工业废水进水信息”表中填写详细信息;如果收水区域属于雨污合流管网(涉及到暴雨期的合规判定),则需要在进水信息中增加厂外雨水。(3)废水来源分厂内和厂外,厂内通常有厂内生活污水、反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废水等,此类废水算厂内废水,应在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进行填报,污染物种类可与厂外废水保持一致。 

  三、大气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问题 

  【典型问题3】:部分污水处理厂除臭装置排气筒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的排放速率位置填报错误。 

表2  除臭装置废气排放口正确填报示例  

  【核发要求】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硫化氢、氨气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只有排放速率,没有排放浓度。在“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填报时上述2种污染物的许可限值应在“许可排放速率限值(kg/h)”列填报。 

  四、大气无组织排放许可条件问题 

  【典型问题4】:在除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和厂区甲烷体积浓度最高处外,在其他生产设施处管控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GB 18918的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遗漏甲烷。   

表2  废气无组织填报要求和正确填报示例

  【核发要求】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2020),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通常位于靠近污泥脱水机房附近)应该管控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GB 18918的排污单位厂区甲烷体积浓度最高处(通常位于格栅、初沉池、污泥消化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等位置,选取浓度最高点设置监测点位)应管控甲烷外,不需要在其他设施处管控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烷对应的排放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根据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五、水污染物排放问题 

  【典型问题5】部分污水处理厂未填报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填报错误。如废水排放口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六价铬等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未填报,烷基汞、总汞等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填报错误。   

表3  废水污染物排放表浓度限值错误填报示例 

 

  【核发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5.2.2.1 许可排放浓度要求:a)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含再生利用)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8918 及其修改单确定。b)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参照 GB 18918 及其修改单确定。c)处理单一行业工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中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依据相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依据 GB 8978 确定。d)处理混合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中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结合进水信息,依据技术规范中加权平均确定。e)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求的,从严确定。  

  【典型问题6】部分污水处理厂废水污染物需许可排放量的因子不全或未许可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如废水排放口遗漏对总磷、总氮、氨氮进行排放量的计算和许可。   

表3  废水污染物排放表污染物许可量错误情形示例  

 

  【核发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5.2.2.2 允许排放量要求,所有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许可排放管控的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 

  【典型问题7】部分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填报错误,错误情形如下:①副本中填报的许可排放量与计算过程中的不一致,②计算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时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近三年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取值错误,导致计算结果错误。③按照核发技术规范HJ978-2018核算的许可排量未与总量控制文件、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环评批复中的排放量对比取严。 

  【核发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要求,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1月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在计算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时Cj,许可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应与副本中填报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保持一致。对于水量的取值,现有企业依据过去三年平均处理水量计算,运行不满3年的则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年均排水量,新建企业按照设计水量。若排污单位预期来水水量有变化,可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说明并按预期排水量申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根据排污单位合理预期确定许可排放量,但不得超过设计水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时,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时,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若排污单位的出水一部分回用、一部分排放,则在计算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时仅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回用部分不许可排放量。 

  六、固体废物排放信息问题 

  【典型问题8】①部分污水处理厂遗漏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遗漏废机油、在线监测废液以及实验室监测废液、格栅渣和沉砂等。②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贮存后委外处置/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去向”只填报了委托处置/利用,遗漏了委托处置前在厂区内贮存的环节。③厂内有自行贮存设施但“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未填报或填报不完整,如未填报贮存能力、面积等信息,未在自行贮存设施信息表中填报工业固体废物基本信息等。   

表5  固体废物排放信息错误情形示例

 

  【核发要求】①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的相关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固体废物基础信息表”中完整填报其产生和接收的全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及相关基础信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可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文件,结合实际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详细填报。②排污许可平台“固体废物基础信息表”中“去向”栏为多选项,填报时应选择该类工业固体废物在排污单位内部涉及的全过程去向。若排污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贮存后委外处置/利用,则需要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表”“去向”选项中同时选择“自行贮存”和“委托处置”/“委托利用”。③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应当在“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中完整、逐项填报内部用于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设施的相应信息。不应遗漏相关内容。排污单位需要将排污许可平台“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中“设施名称、设施编号、设施类型、位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基础信息补充完整。在“自行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基本信息”中,排污单位应根据该设施可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实际情况,依次选择“工业固体废物基础信息表”已填报过的工业固体废物基本信息。 

  七、自行监测问题 

  【典型问题9】部分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存在以下问题:①采用自动监测设施监测的污染物,手工监测频次填报错误。②进水口和出水口污染物监测频次填报错误。③遗漏厂区甲烷体积浓度最高处甲烷的监测要求。 

表6  遗漏厂区甲烷体积浓度最高处甲烷的监测要求示例 

  【核发要求】①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对于采用自动监测设施监测的污染物,应在“手工监测频次”处填报“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在“手工测定方法”处填报污染物对应的手工测定方法,在“其他信息”处填写“自动监测故障时采用手工监测”。②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2020)要求正确填报进水口和出水口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废水污染物的监测内容应为“流量”。③执行GB 18918的排污单位应在厂区甲烷体积浓度最高处对“甲烷”进行监测,监测频次为1次/年。 

  八、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问题 

  【典型问题10】部分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填报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不全或无针对性,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2022年部分新发证污水处理厂未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中填报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要求。部分2021年3月1日后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台账的保存期限仍为3年。 

  【核发要求】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其他环境管理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信息,此外还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的相关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中补充填报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要求。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可在排污许可平台的“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类别增加填报项,并根据现行有效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文件中相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记录内容、记录频次、记录形式等。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九、执行(守法)报告问题 

  【典型问题11】执行报告的主要内容缺失。   

表7  执行报告正确填报

  【核发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8.2 执行报告编制规范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

目录 

【国家信息】

生态环境部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华东片区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现场帮扶培训班顺利举办

【省厅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参加2023年第一期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培训班

排污许可指导在一线,云南全力做好排污许可服务保障

【州市动态】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下好“三步棋” 服务企业排污许可证延续

以案释法:反复催促不重视、拒不填报不可行

【技术速递】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排污许可证常见质量问题和典型情形分析

 

  【国家信息】 

生态环境部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现批准《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298-2023)。 

  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华东片区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现场帮扶培训班顺利举办 

  为贯彻落实部领导关于提高排污许可证质量的指示批示要求,帮助地方环保部门更好地应用《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 1299-2023)等文件规范,提升基层排污许可证核查能力水平,由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放管理司组织、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办的华东片区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现场帮扶培训班于2023年7月26日在南京顺利举办。 

  本次培训由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放管理司组织,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办,得到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评估中心的大力支持。来自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及山东省的150余名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审批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采取讲课与带审相结合的形式,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排污许可技术人员进行授课,课程生动、内容丰富。首先,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史雪廷讲解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课程内容主要围绕技术规范的编制背景、内容框架以及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内容三个方面展开。随后,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吴铁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讲解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重点内容和常见问题。 

  在下午的“带审”环节中,七个省市依次上台交流了案例许可证的审核过程,并由部评估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点评。最后,培训现场还安排了部评估中心与各省学员们互动交流环节,现场为学员答疑解惑。

 

  【省厅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参加2023年第一期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培训班 

  为进一步提高排污许可管理业务水平,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于7月20日至21日,举办2023年第一期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培训班。 省生态厅组织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区审批、执法人员、有关企业、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共计1000余人,参加了2023年第一期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培训班。 

  本次培训采用云端课堂网络直播授课方式,省生态环境厅通过腾讯会议向各州市、县区进行转播。本次培训重点针对《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进行解读,对排污许可证质量常见问题、证后监管及执法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开展石化、环境卫生管理、工业炉窑3个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和典型问题专题培训。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围绕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做好常态化技术帮扶,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助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排污许可指导在一线,云南全力做好排污许可服务保障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实施环评服务“六个在一线”工作法的通知》“排污许可指导在一线”工作要求,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和云南省排污许可省技术组成立服务队,聚焦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许可证质量、排污许可执行、排污限期整改等方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上门送政策、解难题、优服务,为企业和核发部门答疑解惑、排忧解难。根据州市反馈的帮扶要求,4月10日至7月10日,对全省14个州市排污许可工作进行了现场帮扶。 

  针对企业在申请中存在的问题,服务队实地考察了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认真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关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及目前在申请排污许可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深入详细的研讨。针对核发部门在核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服务队和所在州(市)审批部门、企业代表“面对面”座谈交流,。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将持续深入落实“六个在一线”工作法,主动靠前服务,做好排污许可一线指导,持续开展全省排污许可相关业务帮扶培训,提升排污许可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州市动态】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下好“三步棋” 服务企业排污许可证延续 

(来源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近日,前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进行排污许可延续集中审核的人群络绎不绝。这是州生态环境局今年开展的第二批排污许可证延续集中审核,利用3天的时间,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和科室人员专班作战,对砖瓦、建材行业及医院的延续申请进行了“面对面”集中审核,此次完成了163家企业集中审核。2023年,全州有300余张排污许可证陆续到期,为确保辖区排污单位能顺利延续排污许可证,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提前谋划,主动靠前服务,下好“三步棋”,精心指导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助力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统筹谋划,下好“宣传棋”。州生态环境局对年内涉及排污许可延续工作的企业从发证期限、管理类别、行业类型等方面实行清单式管理。通过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号、电话提醒、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发布提醒,开展排污许可证延续宣传。一次性告知排污许可证延续的办理流程,加强与申报企业沟通交流,提高服务效能。 

  做好一线服务,下好“指导棋”。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既要遵循相关技术指南,又要结合企业生产现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有效推进延续工作,州生态环境局深入企业组织排污许可专题业务培训2次,详细讲解政策要求和程序规定,现场指导企业填报,确保尽快通过审批。对每一家企业的延续申请都认真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针对小微企业技术力量薄弱的现状,还专门安排技术人员“一对一”跟踪指导。认真开展现场复核,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帮扶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提高审查效能,下好“监管棋”。为提高审查审批效能,州生态环境局按照行业类别分批次开展集中审核。今年开展的2次集中审核,采取现场集中办公的形式,高效率完成了279张排污许可证延续质量审核,为落实“一证式”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州生态环境局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加强执法监管联动,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有效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进一步加强证后监管。 

  下一步,州生态环境将持续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心制度效能,保护好绿水青山。同时,深入落实“六个在一线”工作法,倾情服务好企业,实现“信息多沟通、企业少跑腿”。 

 

以案释法:反复催促不重视、拒不填报不可行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3年初,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曾多次催促孟定三代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耿马孟定鑫裕泡沫箱有限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要提交2022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2023年4月12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执法人员到耿马孟定三代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耿马孟定鑫裕泡沫箱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提交2022年度执行报告。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固定。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法律条款,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耿马分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自觉履行,缴清了罚款10000元,并如实提交2022年年度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为临沧市持证排污企业2022年度未提交年度执行报告首起,震慑效果和社会效果显著,正面带动和法律敬畏影响巨大,彰显了环保法律威严,把一些不良苗头打击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经营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为自觉守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营造了浓厚氛围。    

 

  【技术速递】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排污许可证常见质量问题和典型情形分析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 年)》、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 年)》《云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方案》,云南省排污许可技术组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202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及其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等技术文件,对全省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0行业排污许可证进行了抽查审核。 

  云南省排污许可技术组对此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提炼,选取排污许可证中常见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典型情形分析指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中应重点关注的相关常见问题,以期帮助审批部门提高发证质量,提高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质量。       

  一、管理类别判定存在问题 

  【典型问题1】部分污水处理厂管理类别判定错误。 

表1  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判定依据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462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场所,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2万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核发要求】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管理类别是根据设计日处理能力判定的,若实际设计处理能力和环评批复的设计处理能力不一致情况下,以实际设计处理能力为准。例如环评批复中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是23000吨/日,但实际建设时处理能力为19000吨/日,应按照19000吨/日的处理能力进行管理类别的判定。设计日处理能力是每天最多能处理多少水量,日处理量是每天实际处理了多少水量,日处理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日处理能力,在判定行业类别时不应把设计日处理能力和实际日处理量混淆了。 

  二、排污单位登记信息存在问题 

  【典型问题2】:部分污水处理厂排污登记信息存在以下问题:①遗漏恶臭气体产污环节;②厂外进水类别与进水信息表中的管网属性不符;③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中废水类别遗漏厂内废水。 

  【核发要求】(1)污水处理厂从泵房、格栅到污泥间各个工段都可能产生恶臭气体。重点关注是否遗漏恶臭气体的产污环节,管控因子主要为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如果排污单位采取了密封或者加盖等措施将无组织气体收集后处理并设置了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形式选择“有组织”,否则选择无组织排放。(2)厂外进水类别需要与后续进水信息表对应,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除生活污水外还包括工业废水时,后续需在“工业废水进水信息”表中填写详细信息;如果收水区域属于雨污合流管网(涉及到暴雨期的合规判定),则需要在进水信息中增加厂外雨水。(3)废水来源分厂内和厂外,厂内通常有厂内生活污水、反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废水等,此类废水算厂内废水,应在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进行填报,污染物种类可与厂外废水保持一致。 

  三、大气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问题 

  【典型问题3】:部分污水处理厂除臭装置排气筒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的排放速率位置填报错误。 

表2  除臭装置废气排放口正确填报示例  

  【核发要求】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硫化氢、氨气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只有排放速率,没有排放浓度。在“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填报时上述2种污染物的许可限值应在“许可排放速率限值(kg/h)”列填报。 

  四、大气无组织排放许可条件问题 

  【典型问题4】:在除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和厂区甲烷体积浓度最高处外,在其他生产设施处管控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GB 18918的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遗漏甲烷。   

表2  废气无组织填报要求和正确填报示例

  【核发要求】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2020),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通常位于靠近污泥脱水机房附近)应该管控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GB 18918的排污单位厂区甲烷体积浓度最高处(通常位于格栅、初沉池、污泥消化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等位置,选取浓度最高点设置监测点位)应管控甲烷外,不需要在其他设施处管控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烷对应的排放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根据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五、水污染物排放问题 

  【典型问题5】部分污水处理厂未填报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填报错误。如废水排放口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六价铬等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未填报,烷基汞、总汞等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填报错误。   

表3  废水污染物排放表浓度限值错误填报示例 

 

  【核发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5.2.2.1 许可排放浓度要求:a)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含再生利用)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 GB 18918 及其修改单确定。b)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参照 GB 18918 及其修改单确定。c)处理单一行业工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中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依据相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依据 GB 8978 确定。d)处理混合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中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结合进水信息,依据技术规范中加权平均确定。e)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求的,从严确定。  

  【典型问题6】部分污水处理厂废水污染物需许可排放量的因子不全或未许可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如废水排放口遗漏对总磷、总氮、氨氮进行排放量的计算和许可。   

表3  废水污染物排放表污染物许可量错误情形示例  

 

  【核发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5.2.2.2 允许排放量要求,所有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许可排放管控的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 

  【典型问题7】部分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填报错误,错误情形如下:①副本中填报的许可排放量与计算过程中的不一致,②计算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时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近三年实际排水量的平均值取值错误,导致计算结果错误。③按照核发技术规范HJ978-2018核算的许可排量未与总量控制文件、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环评批复中的排放量对比取严。 

  【核发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要求,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1月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在计算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时Cj,许可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应与副本中填报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保持一致。对于水量的取值,现有企业依据过去三年平均处理水量计算,运行不满3年的则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年均排水量,新建企业按照设计水量。若排污单位预期来水水量有变化,可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说明并按预期排水量申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根据排污单位合理预期确定许可排放量,但不得超过设计水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时,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出水为再生利用时,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若排污单位的出水一部分回用、一部分排放,则在计算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时仅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回用部分不许可排放量。 

  六、固体废物排放信息问题 

  【典型问题8】①部分污水处理厂遗漏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遗漏废机油、在线监测废液以及实验室监测废液、格栅渣和沉砂等。②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贮存后委外处置/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去向”只填报了委托处置/利用,遗漏了委托处置前在厂区内贮存的环节。③厂内有自行贮存设施但“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未填报或填报不完整,如未填报贮存能力、面积等信息,未在自行贮存设施信息表中填报工业固体废物基本信息等。   

表5  固体废物排放信息错误情形示例

 

  【核发要求】①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的相关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固体废物基础信息表”中完整填报其产生和接收的全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及相关基础信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可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文件,结合实际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详细填报。②排污许可平台“固体废物基础信息表”中“去向”栏为多选项,填报时应选择该类工业固体废物在排污单位内部涉及的全过程去向。若排污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贮存后委外处置/利用,则需要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表”“去向”选项中同时选择“自行贮存”和“委托处置”/“委托利用”。③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应当在“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中完整、逐项填报内部用于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设施的相应信息。不应遗漏相关内容。排污单位需要将排污许可平台“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中“设施名称、设施编号、设施类型、位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基础信息补充完整。在“自行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基本信息”中,排污单位应根据该设施可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实际情况,依次选择“工业固体废物基础信息表”已填报过的工业固体废物基本信息。 

  七、自行监测问题 

  【典型问题9】部分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存在以下问题:①采用自动监测设施监测的污染物,手工监测频次填报错误。②进水口和出水口污染物监测频次填报错误。③遗漏厂区甲烷体积浓度最高处甲烷的监测要求。 

表6  遗漏厂区甲烷体积浓度最高处甲烷的监测要求示例 

  【核发要求】①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对于采用自动监测设施监测的污染物,应在“手工监测频次”处填报“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在“手工测定方法”处填报污染物对应的手工测定方法,在“其他信息”处填写“自动监测故障时采用手工监测”。②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2020)要求正确填报进水口和出水口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废水污染物的监测内容应为“流量”。③执行GB 18918的排污单位应在厂区甲烷体积浓度最高处对“甲烷”进行监测,监测频次为1次/年。 

  八、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问题 

  【典型问题10】部分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填报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不全或无针对性,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2022年部分新发证污水处理厂未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中填报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要求。部分2021年3月1日后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台账的保存期限仍为3年。 

  【核发要求】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其他环境管理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信息,此外还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的相关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中补充填报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要求。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可在排污许可平台的“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类别增加填报项,并根据现行有效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等文件中相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记录内容、记录频次、记录形式等。污水处理厂排污单位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九、执行(守法)报告问题 

  【典型问题11】执行报告的主要内容缺失。   

表7  执行报告正确填报

  【核发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8.2 执行报告编制规范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pwxkzgl/202308/t20230809_23498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民声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环保民声网 hbjd.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