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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满油田哈得32井区开发地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富满油田哈得32井区开发地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富满油田哈得32井区开发地面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境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3°37′37.71″,北纬40°40′50.78″。本工程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部署新井9口,其中8口为本次新钻井,另外1口(HD32-H3井)已取得环评批复,目前已完钻,现由勘探井转为开发井;2.新建采油井场9座;3.新建油气集输管线35.91公里;4.哈得32集中试采点改扩建;5.新增3台移动注水泵撬;6.新建井场道路4公里,新建电力线路18公里,配套建设自控仪表、通信、供配电、结构、消防、防腐等辅助工程。新建管线穿越地方公益林。本工程总投资1222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59%。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富满油田哈得32井区开发地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07号),本工程符合阿克苏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工程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本工程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工程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减轻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降低工程活动和人员活动对野生动植物自然生长环境的破坏,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随意破坏野生植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合理规划,严格控制临时占地面积;做好井场、管道的选址选线工作,优化施工线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工程占用林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管线在选线设计、施工作业时尽量避开灌木茂密区域及管道沿线的胡杨,减少砍伐林木的数量,最大程度地保护沿线生态环境;加强水土保护管理措施,新建井场采取砾石压盖、场地平整,降低水土流失风险;严格控制和管理施工期间车辆行驶的范围;设置水土保持宣传警示牌;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并对临时区域进行平整和恢复原貌。运营期应加强井场和管线的巡查工作,及时清理落地油,防止土壤污染;管线上方设置显著标识,防止其他施工活动对管线的破坏。参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7-2018)等相关要求,制定完善的油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油气集输过程采用密闭集输流程,采用技术质量可靠设备、仪表、阀门和材料,加强对站场内的设备、阀门等定期巡查检修,加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例行监测,确保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企业边界污染物控制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改扩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的钻井废水随钻井固废一同进入不落地系统,分离后循环利用,不外排;酸化压裂废水采用专用废水收集罐收集后及时拉运至哈拉哈塘油田钻试修废弃物环保处理站处理,经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中的有关标准后回注地层,不外排;管线试压废水收集后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由生活污水罐收集,定期拉运至指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产生的采出水和井下废水经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标准要求后回注油层,不得外排。运营期做好井场的防渗及管道的防腐设计、施工和维护工作;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做好污染源监控,利用区块现有地下水井作为本工程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定期做好井场设备、阀门、管线等巡检,避免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定期保养各种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工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其他一般工业固废应优先回收利用,其贮存、填埋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七)强化工程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完善井(站)场的环境保护措施,井口安装井控装置,杜绝井喷事故发生;井场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加强施工质量监督,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建设标准;定期对管线进行超声波检查,及时更换低于规定壁厚的管线,消除爆管和泄漏的隐患;修订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八)本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关于加强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38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沙治沙措施,并持续动态优化调整各项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防沙治沙措施完成之前本工程严禁投入运行。

  (九)工程服役期满后,应拆除地面设施、清理井场,根据周边区域环境条件恢复井场,采取安全措施处置报废井地下管线,确保对各类废弃井采取的固井、封井措施有效,防止次生环境风险和污染。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工程建成后,应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工程建成后3~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本工程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坚持动态调整,优化废物管理方案,实现废物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梳理现存生态环境问题,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确保投运前完成各项整改措施,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工程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沙雅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沙雅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7/d8501cddd9c94d88b035d6694254151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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