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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口泉采油厂2022年零散气增气工程单罐井密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百口泉采油厂:

  你公司《关于〈百口泉采油厂2022年零散气增气工程、单罐井密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百口泉采油厂2022年零散气增气工程、单罐井密闭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和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45′15.53″,北纬45°51′55.90″。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部署32口采油井(均为评价井转产能井),并对已投产的31口产能井进行密闭集输改造;新建集输管线58.62公里;新建阀池3座,60m3一体化自吸式储油罐2座;配套建设供配电、通信、消防、道路、仪表自动化、防腐等辅助工程。本项目总投资1686.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8.8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1.96%。

  二、根据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编制的《百口泉采油厂2022年零散气增气工程、单罐井密闭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14号),本项目符合克拉玛依市及塔城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减轻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制定详细合理的施工方案、限定施工活动范围、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规定车辆运输路线、加强挖填施工管理等措施控制占地影响范围,减少工程临时占地和地表开挖造成的不利影响;工程占地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征地及补偿要求,在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补偿和恢复;管线施工及井场建设尽量避让植被较多的区域;管沟开挖应做到土壤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类回填,施工结束后回铺地表,减轻对土壤结构的破坏;管道施工结束后,立即对施工现场进行回填和平整,覆土压实,做到“挖填平衡”;运营期定期检查管线,及时更换老化、接口断裂的管线;定时巡查井场的阀门、设备,防止“跑、冒、滴、漏”的发生;及时清理落地油,严禁随地排放压裂返排液,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提高环保意识。按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7-2018)等相关要求,制定完善的油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

  依法依规加强对环境敏感区的保护。进一步优化项目临近和布克赛尔江格尔国家沙漠公园区域的施工方案,科学组织施工活动。靠近沙漠公园地带土方堆存过程中使用防尘网苫盖,并定期进行洒水抑尘;项目施工场地邻近沙漠公园段,采取彩条旗限行,防止施工人员误入沙漠公园造成破坏;管线路由靠近沙漠公园管段采用小型机械,必要时采取人工开挖的方式减少施工作业带宽度。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油气集输过程采用密闭集输流程,采用技术质量可靠设备、仪表、阀门等,烃类机泵采用无泄漏屏蔽泵;加强对密闭管线及密封点的巡检,一旦发生泄漏立即切断控制阀,紧急切断油、气源,实施关井;加强物料储存、转移、输送过程中烃类排放、泄漏、收集处理等控制措施,确保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企业边界污染物控制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运营期产生的油泥(砂)、落地原油、废润滑油、废防渗膜等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其他一般工业固废应优先回收利用,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置和管理。

  (五)强化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定期清管,定期对管线进行超声波检查,加强设备和管线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设备等;加强对项目周边地下水、土壤监测,注意特征指标变化,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修订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百口泉采油厂整体应急预案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采出水及井下作业废水经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相关标准后回注油层,不外排;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对各种机械设备定期保养等方式,确保井场、站场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七)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同时,将工程“以新带老”措施的落实情况一并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进行考核。

  (八)工程服役期满后,应拆除地面设施、封堵废弃井、清理井场及各种污染物,根据周边区域环境条件恢复井场,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废弃井、地下管线,确保对各类废弃井采取的固井、封井措施有效,防止次生风险和污染。

  四、本项目所在的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位于II2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属于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关于加强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38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措施,并持续动态优化调整,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防沙治沙措施未落实前严禁项目投入运行。

  五、工程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程建成后3~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八、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坚持动态调整,优化废物管理方案,实现废物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九、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梳理现存生态环境问题,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确保投运前完成各项整改措施,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十、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乌尔禾区分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乌尔禾区分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7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7/7ecac5cf8d464787902d269a57855a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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