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环保民声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纪通报

云南省排污许可工作简报2023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目录

【国家信息】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的公告 

一图读懂《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 1297—2023)

【省厅要闻】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举办典型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审核培训班

【州市资讯】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审核服务“送上门”助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强化服务意识助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技术速递】

执行报告审核要点及正确填报说明

【互动交流】

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信息】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1299-2023)。

  该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查询。

 

一图读懂《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 1297—2023)

  【省厅要闻】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举办典型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审核培训班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排污许可提质增效,深入落实“双百 任务目标,同时做好即将到期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 作,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主办、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 心承办组织开展典型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审核培训班。  本次培训讲解了“双百”任务中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 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要点;针对粘土砖瓦、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钢压延等典型行业,解析了排污单位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填报要点及典型问题,指导排污单位规范填报年度执行报告,延续申报排污许可。  本次采用在线方式通过“腾讯会议”开展培训。培训对象为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负责人、排污许可审批 人员、第三方技术单位人员、粘土砖瓦行业、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钢压延行业等排污单位负责排污许可证人员。本次培训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709 会议室设主会场,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 境分局分别设立分会场。全省各县区设 136 个分会场共 1477 人参会。

 

  【州市资讯】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审核服务“送上门”助推排污许可 提质增效

(来源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2023 年大理州将有300 余张排污许可证陆续到期,其中,石油销售(加油站)行业涉及延续共有112张。为了提升审批效率,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6月1日—2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科室人员、排污许可技术指导单位组成排污许可“六个在一线”指导组,深入企业 开展排污许可一线指导、集中审核。

  指导组将帮扶指导直接“送上门”,深入中石油、中石化大理分公司现场,对各加油站业务人员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填报业务培训,对许可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等内容逐项进行了讲解,对易漏填、错填 事项逐项进行了提醒,现场“一对一”帮助指导加油站解决 填报中遇到的问题,现场审核各加油站的延续申请。

  通过现场帮扶,州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六个在一线” 指导组开展填报技术指导和集中审核共覆盖116家加油站,其中延续申请110家,变更6家,均出具了指导意见。集中审核期间有60多家加油站已按要求完成修改并提交系统审核,指导组认真督促其余40余家加油站按照现场指导意见尽快对填报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审核。本次“上门服 务”,大大提高了审核质量与效率,有力推动了全州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和管理效率。

  在下一步工作中,州生态环境局将持续深入落实“六个在一线”工作法,主动靠前服务,做好排污许可一线指导, 提高审批、管理效率,加大便民惠企力度,有效发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心管理制度效能。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强化服务意识 助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来源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顺利完成了辖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2023年,第一批次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将陆续到期,其中,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涉及76家。

  为做好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排污许可核发工作,提高排污许可证质量,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市加 油站排污许可延续及变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分 局及时通知即将到期的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HJ1249-2022)做好排污许可延续和变更,针对企业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帮扶和指导。

  同时,组织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参加省厅开展的专场培训,针对企业“吃不透”培训内容的问题,安排专员做好“课 外辅导”,面对面指导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填报排污许可申请,帮助其解决填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填报质量,减轻审 核人员负担,确保到期前完成延续。

  截至目前,已有69家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完成了延续。下一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以排污许可证质量为抓手,做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提升企业服务意识,切实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技术速递】

执行报告审核要点及正确填报说明

  【互动交流】

  典型问题回复

  1、问:2023年6月7日生态环境部出台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 1299-2023),HJ1299-2023于2023年7月1日实施,按照6.2.7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求进行判定。应严格按照标准适用范围选用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应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对于环评批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批复的,如何在排污许可证上得到体现?

  答:对于环评批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批复的,在申请表《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3)”填报环评批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浓 度限值,并在“其他信息”备注承诺值参照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以钢铁企业烧结机尾排放口颗粒物为例,环评批复是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批复的,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填写“ 钢铁烧结、 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及相应的浓度限值,在“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3)”填写环评批复的浓度限值,在“其他信息”备注 环评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具体内容如下表。

表 1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2、问: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通用工序》(HJ 1120-2020)表6规定重点管理的煤炭采选企业废水外排口需要对氨氮安装在线监测,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中没有氨氮排放浓度要求,是否需要对氨氮安装在线监测,如果需要安装在线,氨氮的排放浓度按照什么要求许可,许可量怎么计算?

  答:按照HJ 1120-2020表6规定煤炭采选企业需要对氨氮安装在线监测。氨氮许可浓度按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许可,对环评没有要求氨氮排放浓度的可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表4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进行许可。确定氨氮许可浓度后对照HJ 1120-2020中4.2.2.3的方法进行许可排放量计算。

  3、问:对于存在多个行业既有发证并有登记行业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需要包含登记企业监测内容?如果登记企业需要包含,登记企业的监测频次与指标该怎么确定?

  答:存在多个行业既有发证并有登记行业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需要包含登记行业的监测内容。登记行业的自行监测频次、指标按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指南执行,无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的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执行。

  4、问:铅锌选矿企业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尾矿库的,车间排放口怎么确定?

  答:按照《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2010)修改单“不论废水是否外排,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指:选矿生产单元为尾矿坝(库)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如无处理设施,则为尾矿坝(库)出水口”。

  5、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计算的许可排放量, 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发生变化后是否需要重新计算许可排放量?

  答: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计算的许可排放量, 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发生变化后需要重新计算许可排放量。以医疗垃圾焚烧为例,医疗垃圾焚烧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为《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HJ 1038-019规定焚烧炉为主要排放口,需要许可排放量,《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自2021年7月1日起代替GB 18484-2001。以二氧化硫为例,GB 18484-2020 不再区分焚烧容量,二氧化硫小时浓度限值全部降为100mg/m3,因此按照GB 18484-2001的浓度限值计算的许可排放量全部需要按照GB 18484-2020重新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和云南省排污许可证及2015年后的环评文件对比取严。

-->

目录

【国家信息】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的公告 

一图读懂《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 1297—2023)

【省厅要闻】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举办典型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审核培训班

【州市资讯】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审核服务“送上门”助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强化服务意识助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技术速递】

执行报告审核要点及正确填报说明

【互动交流】

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信息】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1299-2023)。

  该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查询。

 

一图读懂《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 1297—2023)

  【省厅要闻】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举办典型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审核培训班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排污许可提质增效,深入落实“双百 任务目标,同时做好即将到期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 作,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主办、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 心承办组织开展典型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审核培训班。  本次培训讲解了“双百”任务中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 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要点;针对粘土砖瓦、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钢压延等典型行业,解析了排污单位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填报要点及典型问题,指导排污单位规范填报年度执行报告,延续申报排污许可。  本次采用在线方式通过“腾讯会议”开展培训。培训对象为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负责人、排污许可审批 人员、第三方技术单位人员、粘土砖瓦行业、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钢压延行业等排污单位负责排污许可证人员。本次培训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709 会议室设主会场,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 境分局分别设立分会场。全省各县区设 136 个分会场共 1477 人参会。

 

  【州市资讯】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审核服务“送上门”助推排污许可 提质增效

(来源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2023 年大理州将有300 余张排污许可证陆续到期,其中,石油销售(加油站)行业涉及延续共有112张。为了提升审批效率,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6月1日—2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科室人员、排污许可技术指导单位组成排污许可“六个在一线”指导组,深入企业 开展排污许可一线指导、集中审核。

  指导组将帮扶指导直接“送上门”,深入中石油、中石化大理分公司现场,对各加油站业务人员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填报业务培训,对许可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等内容逐项进行了讲解,对易漏填、错填 事项逐项进行了提醒,现场“一对一”帮助指导加油站解决 填报中遇到的问题,现场审核各加油站的延续申请。

  通过现场帮扶,州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六个在一线” 指导组开展填报技术指导和集中审核共覆盖116家加油站,其中延续申请110家,变更6家,均出具了指导意见。集中审核期间有60多家加油站已按要求完成修改并提交系统审核,指导组认真督促其余40余家加油站按照现场指导意见尽快对填报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审核。本次“上门服 务”,大大提高了审核质量与效率,有力推动了全州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和管理效率。

  在下一步工作中,州生态环境局将持续深入落实“六个在一线”工作法,主动靠前服务,做好排污许可一线指导, 提高审批、管理效率,加大便民惠企力度,有效发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心管理制度效能。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强化服务意识 助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来源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顺利完成了辖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2023年,第一批次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将陆续到期,其中,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涉及76家。

  为做好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排污许可核发工作,提高排污许可证质量,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市加 油站排污许可延续及变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分 局及时通知即将到期的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HJ1249-2022)做好排污许可延续和变更,针对企业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帮扶和指导。

  同时,组织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参加省厅开展的专场培训,针对企业“吃不透”培训内容的问题,安排专员做好“课 外辅导”,面对面指导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填报排污许可申请,帮助其解决填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填报质量,减轻审 核人员负担,确保到期前完成延续。

  截至目前,已有69家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完成了延续。下一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以排污许可证质量为抓手,做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提升企业服务意识,切实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技术速递】

执行报告审核要点及正确填报说明

  【互动交流】

  典型问题回复

  1、问:2023年6月7日生态环境部出台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 1299-2023),HJ1299-2023于2023年7月1日实施,按照6.2.7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求进行判定。应严格按照标准适用范围选用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应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对于环评批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批复的,如何在排污许可证上得到体现?

  答:对于环评批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批复的,在申请表《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3)”填报环评批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浓 度限值,并在“其他信息”备注承诺值参照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以钢铁企业烧结机尾排放口颗粒物为例,环评批复是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批复的,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填写“ 钢铁烧结、 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及相应的浓度限值,在“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3)”填写环评批复的浓度限值,在“其他信息”备注 环评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具体内容如下表。

表 1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2、问: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通用工序》(HJ 1120-2020)表6规定重点管理的煤炭采选企业废水外排口需要对氨氮安装在线监测,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中没有氨氮排放浓度要求,是否需要对氨氮安装在线监测,如果需要安装在线,氨氮的排放浓度按照什么要求许可,许可量怎么计算?

  答:按照HJ 1120-2020表6规定煤炭采选企业需要对氨氮安装在线监测。氨氮许可浓度按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许可,对环评没有要求氨氮排放浓度的可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表4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进行许可。确定氨氮许可浓度后对照HJ 1120-2020中4.2.2.3的方法进行许可排放量计算。

  3、问:对于存在多个行业既有发证并有登记行业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需要包含登记企业监测内容?如果登记企业需要包含,登记企业的监测频次与指标该怎么确定?

  答:存在多个行业既有发证并有登记行业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需要包含登记行业的监测内容。登记行业的自行监测频次、指标按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指南执行,无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的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执行。

  4、问:铅锌选矿企业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尾矿库的,车间排放口怎么确定?

  答:按照《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2010)修改单“不论废水是否外排,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指:选矿生产单元为尾矿坝(库)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如无处理设施,则为尾矿坝(库)出水口”。

  5、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计算的许可排放量, 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发生变化后是否需要重新计算许可排放量?

  答: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计算的许可排放量, 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发生变化后需要重新计算许可排放量。以医疗垃圾焚烧为例,医疗垃圾焚烧适用的核发技术规范为《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HJ 1038-019规定焚烧炉为主要排放口,需要许可排放量,《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自2021年7月1日起代替GB 18484-2001。以二氧化硫为例,GB 18484-2020 不再区分焚烧容量,二氧化硫小时浓度限值全部降为100mg/m3,因此按照GB 18484-2001的浓度限值计算的许可排放量全部需要按照GB 18484-2020重新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和云南省排污许可证及2015年后的环评文件对比取严。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pwxkzgl/202307/t20230707_23449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民声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环保民声网 hbjd.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