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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生态环境领域专业 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2023年度生态环境领域专业

  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3〕5号)、《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2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环人字〔2020〕5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在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从事专业技术的港澳台人员、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

  二、申报渠道和评审权限

  申报人应通过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统一申报,按规定程序和评审权限分别报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跨系列、跨专业多头申报,不得委托不同的评审机构参与多头评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及以上职称评审。

  各市县职称评审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局)负责属地企事业单位从事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3〕5号)有关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的要求,从2023年起,省属企事业单位初、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所在市县职称评审主管部门。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分支机构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在我省评审的,需由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各具有评审权的部门(单位)可视情受理。

  三、相关政策

  (一)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

  (二)落实《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要求,对符合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对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即为取得相应职称的,不得进行以考代评的职称评审(认定)及流动确认。

  (三)从中央单位、外省市来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办理职称确认满1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转评或晋升评审,其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四)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转评需提供转岗证明材料,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五)继续教育时限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执行。

  (六)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受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七)申报人员任职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四、评审专业及条件

  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评审专业分为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生态环境工程与咨询、生态环境规划与管理3个专业(原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技术管理归类合并为上述3个专业)。

  (一)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环人字〔2020〕1号)规定执行。

  (二)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环人字〔2020〕5号)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可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查询。

  五、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填报《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此表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统一印制,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工作网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单独装订,一式2份。

  2.个人综述材料。个人综述材料(纸张规格为A4)除介绍本人工作单位、学历资历、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基本情况外,重点说明任现职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水平、年度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及职业道德等现实表现情况。此材料由本人撰写,所在单位审核后注明是否属实并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证书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参加继续教育或进修培训的结业证书等。

  4.业绩成果证明材料。按照相应评审条件,提供能证明本人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中填报的任现职期间的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著作论文、重要技术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破格申报人员还需提供符合破格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正文、期刊封底。被省(部)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刊发或被SCI、EI等数据库收录专业论文需提供检索证明(请到海南大学图书馆检索提供)。

  5.年度考核材料。申报人员应提供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登记表。

  6.身份证复印件、大1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不含《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粘贴的照片)。

  7.申报材料中的个人证件、各类证书等提交复印件即可,但申报时需提供原件核查,审后退还。

  8.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性质证明材料。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严格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所在单位需出具专业技术人员职数编配、超缺情况及相关文书。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栏的页末亲笔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注:“本人承诺”、签名、年月日等必须由本人亲自手写,其他填报事项可打印)。

  2.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申报材料须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封面(姓名、单位、现专业技术资格及时间、申报职称、联系电话)、目录及页码、个人综述材料、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公示证明、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任书等各类证书、业绩成果及证明材料、论文著作或技术报告、参加继续教育或进修培训证明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等评审必须材料。

  六、申报材料的审查和公示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材料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的,在申报人员填报的《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并由单位作出鉴定意见。“单位鉴定意见”栏中“主管领导”应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一律不予受理,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把关不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

  七、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及地点

  省生态环境厅受理申报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材料时间为2023年10月19日至10月27日(工作日8:30-12:00,14:30-17:30),开展评审及答辩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受理评审材料地址: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810房);联系人:姜鑫  电话:65238330。

  各市县受理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职称评审材料、开展评审的时间由各市县人才发展局(或生态环境局)自主安排,2023年底前必须完成评审工作。评审中认真贯彻《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琼府办〔2008〕184号),严格程序标准,确保评审质量。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

  八、有关要求

  (一)严禁弄虚作假。申报人员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对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调查情况属实,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3年内不得申报,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予以取消。

  (二)严把审核推荐关。加强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考核,对职业品德有严重问题的人员不得推荐;加强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及时补齐、完善,对材料不真实的,不得推荐;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加强申报资格审核,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严格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不得超职数推荐。

  (三)规范申报材料管理。所有申报材料均须装入有一定硬度的文件盒(袋)内,并在文件盒上标注姓名、份(卷)数、申报职称等相关信息,以免评审中遗漏。  

  (四)按时间节点报送。我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初审,逾期或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受理。报送材料时附报《2023年度生态环境领域(正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人员信息一览表》(见附件),A3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光盘各1份。

   

  附件:2023年度申报省生态环境领域(正)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评审人员信息一览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hnsthb.hainan.gov.cn/xxgk/0200/0202/zwgk/rsxx/202307/t20230710_3450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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