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荐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为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有序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拟建立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请各有关单位协助组织推荐专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次推荐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从事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空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环境法、环境经济、其他(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推荐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作风正派,能够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积极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
(三)在生态破坏治理或者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有较深造诣,了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标准、技术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项目技术指导,能够承担专家审查、现场踏勘等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有国家级人才称号或者泰山系列省级人才称号的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五)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处罚,或者涉嫌违纪违法在立案调查期间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三、推荐程序
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每个领域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5人。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按照申请要求填写《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专家信息表》(见附件),推荐单位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对申请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报送资料。2023年8月8日前,将信息表纸质版(一式二份)邮寄至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并将电子版(盖公章的PDF扫描件和WORD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三)专家入库。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联系人:冯翠华 王小娟
联系电话:0531-51798092、51799156
邮寄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3377号(邮编250101)
联系邮箱:shbtzfc@shandong.cn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7/t20230712_4373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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