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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1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问: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2018年,我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桂环规范〔2018〕2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我区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等部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文件有效期5年。为强化部门协作,保障环境保护税科学征收,我厅决定继续执行《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桂环规范〔2018〕2号)中有关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用于核定计算无法进行监测或无法使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问:《通告》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二是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第二项,抓紧落实税法授权事项,制定相关配套办法。第六行“同时,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省级税务部门要制定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

  2.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6号)第三项规定“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问:《通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告主要内容为《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具体包括具体包括餐饮业、住宿业、洗染服务业(衣物类)、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洗脚、洗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独立燃烧锅炉等8个行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zcfg/zcjd/t166428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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