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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解读说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1 来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解读说明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针对我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个别指标不够严谨、不够明确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海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有关指标解读说明如下:

  一、关于《评分细则》第1项指标“未按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或诚信信息的”,其信息公开平台的解读。

  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或诚信信息的平台,一般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海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海南省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平台。

  企事业单位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海南省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平台等信息平台上公开环境信息或诚信信息,并在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环保信用系统”)上传信息公开网址及页面截图等佐证材料的,扣2分。

  二、关于《评分细则》第7项指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监测、生态环境监测(含辐射环境监测)、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污染防治工程、机动车环保检验、排污口论证、排污许可证申领、生态环境统计、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机构,在工作中因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或函告整改的”扣6分的解读。

  在工作中因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或函告整改的,是指在工作中因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且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或函告整改的,扣6分;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仅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或函告整改的,扣2分。

  三、关于《评分细则》第8项指标“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约谈,已经按规定完成整改的”扣6分的解读。

  企事业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约谈,已经按规定完成整改的,扣6分。

  企事业单位没有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仅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约谈,已经按规定完成整改的,扣2分。

  四、关于《评分细则》第12项指标“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约谈,有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但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扣9分的解读。

  企事业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约谈,但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扣9分。

  企事业单位没有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仅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约谈,但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扣4分。

  五、关于《评分细则》第29项指标“成立环境公益类组织或参与环境相关公益活动的”奖励1分的解读。

  企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奖励1分。一是发起或参与成立环境公益类组织,提供公益组织相关佐证材料的;二是参与环境公益活动,提交参加活动人员及活动照片和出具的主办单位证明的;三是自行组织环境公益活动,提交活动方案、活动时间、参加活动人员、活动照片的。第29项最多只能奖励1分。

  六、关于《评分细则》第30项指标“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参加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奖励1分的解读。

  企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奖励1分。一是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定,取得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提交认定证书复印件的;二是参加环境强制责任保险费,且有效期限内,提交环境强制责任保险费单复印件的。第30项最多只能奖励1分。

  七、关于《评分细则》第31项指标“已经达标排放,主动采取国内外先进减排技术或主动执行严于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排放标准的”奖励1分的解读。

  企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奖励1分。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实现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碳等之一)达标排放,主动采取国内外先进的减排技术,提供信用评价基准年监测报告和采取国内外先进的减排技术佐证材料的;二是主动执行严于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排放标准,提供信用评价基准年监测报告和采取国内外先进的减排技术佐证材料的。第31项最多只能奖励1分。

  八、关于《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修复的解读。

  企事业单位在符合《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下,可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后从省环保信用系统中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整改工作报告、监测报告等佐证材料。也可在下一年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时提出申请。

  企事业单位信用修复,不能改变当年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确定的等次。下一年度评价按照其信用修复成果重新开展评价。

   

  附件:海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

  

  序号

  评分指标

  记分值

  确认方式

  1

  未按规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或诚信信息的

  -2

  2

  警告、通报批评

  -2

  法律文书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

   

  3

  罚款

  罚款金额≤10 万

  -2

  10 万<罚款金额≤50 万

  -4

  罚款金额>50 万

  -6

  4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2

  5

  暂扣许可证或者降低资质等级的

  -3

  6

  自行监测开展不规范,或自行监测公开率低于90%的

  -3

  7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监测、生态环境监测(含辐射环境监测)、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污染防治工程、机动车环保检验、排污口论证、排污许可证申领、生态环境统计、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机构,在工作中因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或函告整改的

  仅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或函告整改

  -2

  受到行政处罚,且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或函告整改

  -6

  8

  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约谈,按规定完成整改的

  仅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约谈

  -2

  受到行政处罚,且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约谈

  -6

  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6

  10

  责令停产停业,或停业关闭,或吊销许可证,或限制从业的

  -6

  11

  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

  -6

  12

  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约谈,有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但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

  仅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约谈

  -4

  受到行政处罚,且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约谈

  -9

  13

  有环境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拘留,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

  -9

  14

  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命令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

  -9

    15

  因环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12

  16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12

  17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限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的

  -12

  18

  在环境违法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的

  -12

  19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12

  20

  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境敏感区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12

  21

  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无整改计划、不落实整改措施、无正当理由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12

  22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12

  23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或者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的

  -12

  24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违法经营活动的

  -12

  25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篡改、伪造数据,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被实施行政处罚的

  -12

  26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12

  27

  发布或公开虚假环境信息的

  -12

  28

  其他损害环境,造成污染的恶意行为

  -12

  29

  成立环境公益类组织或参与环境相关公益活动的

  1

  有关部门出具的资助活动证明文件

  30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参加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

  1

  认定证书、参保保单、生态环境部门正式文件或表彰证书

  31

  已经达标排放,主动采取国内外先进减排技术或主动执行严于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排放标准的

  1

  减排措施证明文件

  说明:

  一、所有参评单位当年初始分值为9分,满分12分。

  二、在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及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

  三、企事业同时出现两种及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记分,累积计算。

  四、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不同项时不累计扣分,按照记分最高的项进行记分。

  五、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即纳入环保信用评价,根据不同的环境行为信息设定不同的记分有效期。对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违法失信行为,企事业已履行完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明确的义务并完成信用修复、基本消除生态环境不良影响且未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经公示无异议后,相关信息在下年度环保信用评价中不再使用。

  六、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或诚信信息的平台,一般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海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海南省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平台。

  七、第7、8、12项评分指标均根据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分为两种记分情形。

  八、加分项每项最多奖励1分,其中,第29项,企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最多可奖励1分:一是发起或参与成立环境公益类组织,提供公益组织相关佐证材料的;二是参与环境公益活动,提交参加活动人员及活动照片和出具的主办单位证明的;三是自行组织环境公益活动,提交活动方案、活动时间、参加活动人员、活动照片的;第30项,企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最多可奖励1分:一是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定,取得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提交认定证书复印件的;二是参加环境强制责任保险费,且有效期限内,提交环境强制责任保险费单复印件的;第31项,企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最多可奖励1分: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实现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碳等之一)达标排放,主动采取国内外先进的减排技术,提供信用评价基准年监测报告和采取国内外先进的减排技术佐证材料;二是主动执行严于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排放标准,提供信用评价基准年监测报告和采取国内外先进的减排技术佐证材料

  

  

  


原文链接:http://hnsthb.hainan.gov.cn/xxgk/0200/0202/hjywgl/hjyxpj/202306/t20230609_3433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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