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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3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各区生态环境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一般工业固废),有效防范一般工业固废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单位自主;资源利用、焚烧协同;城区统筹,郊区自主;便利为民,全程可溯”的原则,现就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一般工业固废产废单位的主体责任

  产废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固废法》和本市明确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委外处理规范。落实一般工业固废源头分类管理,禁止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一般工业固废。产废单位每年3月底前在本市固废管理系统中完成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信息填报,相关数据应与管理台账中的固废种类、数量、转移、处置情况保持一致,并制定当年度一般工业固废管理计划,实现一般工业固废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二、规范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和处置去向

  产废单位应主动推进一般工业固废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对难以利用的一般工业固废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符合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废清单(附件1)的一般工业固废可进入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单位进行协同焚烧处置;难以焚烧减量、不能综合利用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入场要求,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废(附件2),可进入本市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三、加强一般工业固废收运管理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废单位可委托有专业能力的收运单位收运一般工业固废,也可以自行运输至处置单位。产废单位原则上应选择与服务本区生活垃圾焚烧单位签订收运合同的收运单位,委托开展一般工业固废收运和处置业务并签订服务协议,跟踪核验收运单位按照相关服务协议和处置合同运送至相应的生活垃圾焚烧单位;自行运输的产废单位应直接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一般工业固废种类、数量、价格标准、处置去向、污染防治要求等。

  生活垃圾焚烧单位根据年度接收一般工业固废计划量安排,优先选择原生活垃圾服务区域内符合入场条件的收运单位或自行运输的产废单位签订处置合同,为签订合同的收运单位或产废单位向绿化市容部门申请开通运输车辆进场权限。运输车辆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及绿化市容部门的相关要求,进场时落实专车专用。

  从事一般工业固废收运或自行收运的单位,应事先与本市生活垃圾焚烧的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3)签订处置合同。严格落实运输、存储过程中的防渗漏、防洒落、防扬尘等措施,严禁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与一般工业固废混合收运处置,按专车专用要求进入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

  四、建立合理的收运处置价格机制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废单位应当承担一般工业固废的收运、处置费用。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置价格标准由焚烧单位参照生活垃圾处置成本等结构要素合理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本单位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单位网站)或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产废单位委托收运单位收运的,收运、处置费用与收运单位直接结算;收运单位和自行运输的产废单位,按照处置服务合同约定的处置费结算方式支付处置费用。市级设施收取的处置费纳入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结算平台,并执行平台管理制度和相关审计审价要求。

  五、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应制定一般工业固废的运营管理制度,参照生活垃圾处置相关标准,规范管理协同处置中的废水、废气及灰渣等废弃物。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在协同处置过程中要加强工艺控制和烟气排放指标的实时监测,确保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要求。老港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处置过程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加强一般工业固废品质监控,严禁接收《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废清单》以外种类工业固废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根据生活垃圾物流安排,合理制定一般工业固废进场物流,发挥焚烧设施最优效能;建立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及时将处置信息反馈收运、产废单位,并定期按照设施隶属情况,向本区或市级绿化市容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情况。

  六、切实加强过程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的全过程监管,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同级绿化市容部门,并通过本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做好信息公开。依法落实对产废单位一般工业固废源头管理的环境监管,加强对相关处理处置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及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5月底前汇总上年度全市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产生、运输、处置信息,并抄告市绿化市容局。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指导所属生活垃圾焚烧单位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内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物流安排、处置能力、设施检修计划等,合理制定接收一般工业固废年度计划量,同时加强对所属生活垃圾焚烧单位的监管工作,将一般工业固废入场、处置情况纳入现场监管内容。市绿化市容局于每年12月底前明确下年度全市可接收一般工业固废的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名单、服务区域、计划量、联系方式,将相关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可根据生活垃圾处置需求适时动态调整可接收一般工业固废的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名单、定期汇总具有进场权限的运输单位和车辆信息,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对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一般工业固废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监管。

  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废清单(第一版)

   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负面清单(第二版)

   3. 全市可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焚烧及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单位名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1日

  

  附件1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废清单(第一版)

  序号

  名称

  说明

  1

  粮食及食品加工废物

  食品、酒、饮料、烟草等行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如造酒业中的酒、豆渣、食品罐头制造业的皮叶、茎等残物等)

  2

  纺织皮革业废物

  工业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皮革废料及边角料、碎料(包括皮革鞣制、加工制品的废物和边角料)。

  3

  造纸印刷业废物

  从造纸、纸制品加工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4

  废塑料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塑料废弃边角料、废弃塑料包装等废物。

  5

  废纸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纸、废纸质包装、废边角料、残次品等废物。

  6

  废橡胶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轮胎以及轮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轮胎或者机动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轮胎等橡胶制品。

  7

  废旧纺织品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旧纺织品边角料、残次品等废物。

  8

  废木材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木材类边角料、废包装、残次品等废物。

  9

  废纤维复合材料


  10

  药品残渣

  中药、中成药、生物制药等医药加工中产生的残渣类废物(列入国家危废目录的中药除外)

  11

  其他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不属于表中其他任意一种废物的可焚烧的有机废物(对于成分复杂的可焚烧有机废物,需开展检测,证明为一般工业固废类方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附件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负面清单(第二版)

  序号

  废物名称

  形态

  来源描述

  备注

  1

  矿物型废物

  固态

  包括铸造型砂、金刚砂等矿物型废物

  填埋废物(或经预处理后)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Ⅱ类场的入场标准。

  2

  含氟污泥等无机污泥

  固态/半固态

  含氟废水处理产生的氟化钙渣和污泥。

  3

  其他工业副产石膏

  固态

  各种工业单位产生的副产石膏,不含脱硫石膏和磷石膏。

  4

  废保温耐火材料

  固态

  工业生产、加工、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产生的保温岩棉、耐火砖、玻璃棉等保温耐火材料废料。

  5

  废吸附剂

  固态

  活性炭、分子筛、喷涂吸附石灰、废交换吸附树脂等,危险废物除外。

  6

  其他无机废物

  固态/半固态

  其他无法利用且不适于焚烧的无机废物。

  

  

  

  附件3

  

  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和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单位名单

  

  序号

  处置类型

  处置厂(场)名称

  运行单位

  设施属性

  1

  焚烧

  江桥焚烧厂

  上海环城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市属设施

  2

  老港焚烧厂一期

  上海老港固废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3

  老港焚烧厂二期

  上海老港固废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4

  金山焚烧厂一期

  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区属设施

  5

  金山焚烧厂二期

  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6

  黎明焚烧厂

  上海黎明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7

  御桥焚烧厂

  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

  8

  松江天马焚烧厂(一期)

  松江天马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9

  松江天马焚烧厂(二期)

  松江天马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10

  奉贤焚烧厂一期

  上海东石塘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11

  奉贤焚烧厂二期

  上海东石塘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12

  嘉定焚烧厂

  上海嘉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13

  崇明焚烧厂(一期)

  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14

  崇明焚烧厂(二期)

  上海城投瀛洲生活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15

  宝山再生能源利用中心项目

  上海上实宝金刚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16

  填埋

  老港工业固废处置场

  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二期)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市属设施

  

  

  PDF附件 079三局.pdf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30526/795cc1685d844f5e99d63a1d0843a8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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