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环保民声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堆浸场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5-20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堆浸场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堆浸场扩建技改项目位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境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1°29′44.82″,北纬44°19′49.95″。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扩建堆浸场;2.辅助工程,新建浸出液收集系统、排洪系统、浸出液输送系统、防渗工程、调节池、监测系统及防洪池等;3.储运工程,矿石破碎及下游的选冶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4.环保工程,新建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程等。本项目总投资157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5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9.9%。

  二、根据新疆盛源祥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金川矿业有限公司堆浸场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58号),本项目符合伊犁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地表的扰动。优先利用现有道路等设施,禁止任意开辟施工道路和车辆超范围行驶;施工作业结束后,及时做好施工场地恢复工作。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堆浸场服务期限结束后及时拆除无用的地表建筑物,恢复受破坏的地形地貌、景观和生态功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粉尘及氰化氢气体。浸出贵液采取滴淋方式,表土堆场采取防尘网遮盖、定期洒水抑尘措施,车辆采取限速、加盖遮布等措施,减少粉尘及氰化氢气体无组织排放。矿区边界无组织颗粒物及氰化氢气体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间无生产废水产生,服务期满后应对堆浸氰化尾渣进行清洗脱氰处理,脱氰废水与渗滤液集中收集,利用现有的池体及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封场矿堆绿化。

  (四)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堆浸场、防洪池区域及贵液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矿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矿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氰化尾渣属于危险废物,根据《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要求,对氰化尾渣进行脱氰处理,在堆浸场内进行原位闭堆,不外排。服务期满后应根据氰化尾渣监测结果进行进一步脱氰处理,并及时开展生态恢复。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九)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一并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5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5/3647b1195c2e42278640cf4185c48edb.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民声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环保民声网 hbjd.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