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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3-05-12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前期,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结合山东实际,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制定出台了《若干措施》。

  制定出台《若干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的现实需要;是推动省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有力举措;是推进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若干措施》从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聚力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主动公开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落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正向激励机制、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等十四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下一步,将坚决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深入贯彻《意见》《若干措施》与正在开展的主题教育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统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奋力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305/t20230504_4305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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