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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京能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1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环罚字〔2022〕3号

  

  内蒙古京能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680022333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文国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河东,距康巴什区污水处理厂约5公里处

  

  我厅于2022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作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在2020 年温室气 体排放报告中,存在采用虚假煤质分析报告(篡改编号、样品日期、报告日期)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你单位作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在2020 年温室气 体排放报告中,采用虚假煤质分析报告(篡改编号、样品日期、报告日期)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2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证明该企业违法主体是内蒙古京能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

  7. 内蒙古京能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

  8.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科研所出具的《2020年煤质检验报告(煤资067、108号)》。

  9.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科研所出具的《2020年煤质检验报告(煤资220、281号)》。

  证据7-9 证明内蒙古京能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在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中,采用虚假煤质分析报告(篡改编号、样品日期、报告日期)的情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 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 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 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 我厅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 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告知 书》(内环罚告字〔2022〕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重 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 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 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 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集体讨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  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对未 列入《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 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本裁量基准的  裁量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裁量”及《环境行政处  罚法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考虑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移  交案件,定性为违法情节严重,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 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呼市东风路支行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帐    号:0549510104000601500000007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xxgk/cfxx/202304/t20230412_2289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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