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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治污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1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武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抓环保、促发展、惠民生、保安全”的工作总方针,为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加快实现美丽上海的建设目标,有序科学开展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综合试点的制度设计,现就本市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治污成本调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重点行业范围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汽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食品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集成电路制造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

  请各区选取上述16个重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开展调查(原则上郊区每区选择至少20家,中心城区每区至少选择5家),具体建议调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仅发本区)。

  二、调查内容

  由于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企业对环境进行污染治理所需的费用和成本。包括排放检测和监测成本,包括仪器和设备的费用、人工费用等;污染源控制和减排成本,包括改善工艺、建设安装治污设备、保养维护污染治理设备等费用;污染治理设备的运行成本,包括消耗品的成本、维修费用、能耗费用等;对污染进行环境修复的成本,包括土壤修复、地下水修复、空气修复等。(详见附件2)

  三、上报时间

  请各区(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本区调查企业的治污成本调查表(附件2),于2023年3月29日(星期三)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屠 骏

  电 话:021-23115639

  电子邮箱:TOTAL2004@163.com

  

  附件:1. 上海市企业治污成本调查建议调查企业名单(仅发本区)

   2. 上海市企业治污成本调查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1日

附件 2 上海市企业治污成本1调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辖区


  所属行业


  行业代码


  是否具有排污许可证

  £是 £否

  排污许可证编号


  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型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企业规模

  £大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2

  是否排放VOCs

  £是 £否

  VOCs排放量(吨/年)


  末端治理VOCs技术

  £热破坏法 £光催化 £等离子体 £生物降解 £膜分离 £冷凝 £吸附 £其他

  末端治理VOCs成本(吨/元)


  是否排放NOx

  £是 £否

  NOx排放量(吨/年)


  NOx治理技术

  £选择性催化还原 (SCR)技术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 (SNCR) 技术 £气相氧化技术 £干法除氧技术 £湿法除氧技术 £其他

  NOx治理成本(吨/元)


  是否排放COD

  £是 £否

  COD排放量(吨/年)


  COD治理技术


  COD治理成本(吨/元)


  是否排放氨氮

  £是 £否

  氨氮排放量(吨/年)


  氨氮治理技术


  氨氮治理成本(吨/元)







  备注:1. 企业治污成本是指企业对环境进行污染治理所需的费用和成本。以VOCs治理为例,VOCs治理成本包括(1) VOCs排放检测和监测成本,包括仪器和设备的费用、人工费用等; (2)VOCs污染源控制和减排成本,包括改善工艺、建设安装治污设备、保养维护污染治理设备等费用; (3) VOCs污染治理设备的运行成本,包括消耗品的成本、维修费用、能耗费用等; (4)对VOCs污染进行环境修复的成本,包括土壤修复、地下水修复、空气修复等。

  2.小微企业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PDF附件 047.pdf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30324/c148310b439e4422bc744b4e2e71af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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