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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第七批:【珠海】(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类)珠海富山查处某第三方运维公司在运营某公司的防治污染设施弄虚作假案件

发布时间:2023-03-25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关键词】在线监测、干扰流量计、弄虚作假

  【摘要】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查处某第三方运维公司在运营某线路板公司的防治污染设施中弄虚作假,该第三方运维公司污水处理操作工在废水排放口故意放置了一块白色塑料板干扰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计量,被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处罚7.75万元,并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2年6月8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2日凌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通过自动监测大数据分析发现某线路板公司存在作假嫌疑,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对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的线路板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设置的在线监控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被人为放置了一块白色塑料板,对排放废水的流量计量造成干扰。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表显示的瞬时流量于2022年1月12日1:05分到3:57分长期无变化,数值为13.214L/S,而在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探头处的白色塑料遮挡板被取走后,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表显示的瞬时流量随即发生变化。

  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发现,该线路板公司已于2021年10月起,将含镍废水运营项目的环保设施运行、检修、维护等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完成。白色塑料遮挡板为第三方运维公司污水处理操作工于2022年1月11日19时故意放置。

  二、查处情况

  该第三方运维公司的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2022年4月20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2.28项的规定,对该第三方运维公司处以7.75万元罚款。

  此外,该第三方运维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的规定,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8日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珠海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已于2022年6月15日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8月29日对该第三方运维公司员工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待下一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案件启示

  (一)科学助力精准执法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发现监测数据异常信息和有价值案件线索,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技术支撑,提升违法犯罪线索摸排、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的能力。

  (二)抓好“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加强与公安机关部门沟通,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执法人员检查企业一类排放口发现被放置一块白色塑料板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hjzfcfdxal/content/post_4139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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