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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第七批:【汕头】汕头金平联合公安查处金属发黑加工场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发布时间:2023-03-25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关键词】私设暗管、有毒物质、环境污染犯罪

  【摘要】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联合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查获一金属发黑加工场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工场经营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被公安部门刑事立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7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联合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对位于汕头市金平区的金属发黑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加工场主要从事金属发黑处理项目,经营者为秦某、黄某。该加工场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场正在进行金属发黑加工作业,生产废水经清洗槽收集流至排水口后经管道排入厂区东侧外排口直接排向外环境。现场厂区东侧外排口正在排放生产废水,环境执法人员已对检查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工场厂区东侧外排口进行采水样监测。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执法人员将秦某某、黄某某带离作进一步调查。

  二、查处情况

  根据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工场厂区东侧外排口的废水中pH值为12.4(超标3.4个pH单位),废水中检出总铅、总铬、总铜、总锌、总镍、六价铬等多类重金属。秦某某、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秦某某、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对该案作出刑事立案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一)依托网格化巡查监管,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该案件由群众提供线索,多部门联合协同行动,第一时间对该经营场所精准打击。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及时对涉案场所调查取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及时将秦某某、黄某某依法予以拘留。

  (二)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发挥群众主体作用

  环境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较为偏僻的地段,且隐避性非常强。单纯依靠生态部门的日常巡查难以发现,只有加强宣传,发动群众的力量,加强多部门联动机制,才能精准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hjzfcfdxal/content/post_4139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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