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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3.2.1-2023.2.15)

发布时间:2023-03-22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3]0033号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Cs-137

  1.85E+8Bq

  2023/2/1

  2

  闽环辐审[2023]0034号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东先通分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Lu-177

  1.85E+11Bq

  2023/2/1

  3

  闽环辐审[2023]0035号

  厦门海辰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大成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33枚Kr-85

  1.11E+10Bq*11
1.85E+10Bq*22

  2023/2/2

  4

  闽环辐审[2023]0036号

  厦门海辰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20枚Kr-85

  1.85E+10Bq*20

  2023/2/2

  5

  闽环辐审[2023]0037号

  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

  广东希埃医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Tc-99m

  6.94E+12Bq

  2023/2/10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兼传真)

  电子邮箱:fsc@fjepb.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wgk/ywxx/fsjg/fsxmjghbysgs/202303/t20230314_61309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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