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3月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1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14日(10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邮编:83006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文件 |
1 1 | 喀什塔县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 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英吉沙县、克州阿克陶县 |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 | 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一)新建塔县220千伏变电站工程。 (二)新建塔县220千伏-齐热哈塔尔220千伏开关站输电线路工程。 (三)新建齐热哈塔尔220千伏开关站--英吉沙220千伏变电站输电线路工程。 (四)扩建英吉沙220千伏变电站间隔工程。 | (一)严格落实防治电磁环境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变电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低于4千伏/米和100μT《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在通过耕地等场所时,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千伏/米,并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类别功能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在建设临时道路、牵张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 | / |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hfshpnpz/202303/f258c50443bb4a6684fcb810e97dffa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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