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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方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射线装置案)

发布时间:2023-03-0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陕西方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352300699C

  法定代表人:金涛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吴办纺织三路西侧永昌路南侧

  陕西方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辐射环境违法一案,我部经过调查,现已确定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新投入使用的型号为DZ-10MeV/20kW的10兆电子伏特电子直线加速器不在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存在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使用时间从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同时你单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删除系统记录、报警记录、监控视频,调查初期拒不承认开机事实,这些行为属于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关于陕西方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使用射线装置并存在系统性弄虚作假行为的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以及你单位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和履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我部(国家核安全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该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行为,限期30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向我部及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整改计划书面报告。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委托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3年3月1日

  抄送: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3月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303/t20230303_1018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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