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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 | 山东:印发《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18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月7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等有关情况。为助力企业纾难解困,加快推进山东省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实施细则》的四个突出的特点:

  规范了企业申请豁免政策的具体条件。近年来,国家和省在多个工作方案中提出了源头替代后可以豁免挥发性有机物(VOCs)末端治理的鼓励政策,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部分地区在落实这项政策时,存在不会用、不敢用、不能用的情况。《实施细则》中规范了三个豁免条件,企业在进行源头替代改造时有了可以对照的标准,生态环境部门也有了监管的方向。

  明确了企业申请豁免政策的途径。之前,各地在落实豁免政策时,到底谁去审核、谁去同意、同意后如何监管等,都没有统一的要求。《实施细则》明确了企业申请豁免政策的具体路径,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工明确,共同推动豁免政策的落实。同时对于豁免后的企业也建立了一套监管的长效机制。

  助力了企业纾难解困。企业完成源头替代后,现有企业可以将废气治理设施停运,新建企业可以不再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进而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是为企业纾难解困的有力措施。同时,根据调研,企业在完成源头替代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苯、甲苯、二甲苯和乙酸丁酯等浓度极低或未检出,工作场所无明显异味,职工工作舒适性相对更高。

  减少了污染物排放。经现场检测,如果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等高挥发性原辅材料,车间废气浓度一般高于相关标准数倍,必须经处理后才可排放。而完成低挥发性涂料替代后,大部分车间废气未经治理设施即可远低于相关标准排放限值。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302/t20230215_4245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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