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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11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决策依据

  近年来,国家和省按照源头减排理念,大力推进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提出,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我省印发的相关工作方案中也同样提出了相关鼓励政策。

  二、出台目的

  前期,我省虽多次在工作方案中提出了相关鼓励政策。但部分地区在落实政策时,存在不会用、不敢用、不能用的情况。出台《实施细则》,可明确豁免的具体条件,规范企业申请豁免政策的途径,确保鼓励政策落地落实,进而提高我省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比例。

  三、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豁免条件。结合工作实际,将工业涂装和印刷业列入本次豁免行业。豁免包括两类: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设施,二是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豁免条件主要包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其中,在“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中明确了涂料、油墨、清洗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材料VOCs含量限值,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中明确了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VOCs废气的排放和监测要求,在“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中明确了企业的现场管理规范。

  二是规范了豁免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请、区县初审和市局复审。企业完成替代并稳定运行后,自愿提出申请。区县和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对豁免清单进行公示。

  三是细化了保障措施。为推动豁免政策落地落实,制定了建立完善台账,严格审核把关,加大抽查力度,强化政策保障等保障措施。

  四、主要亮点

  一是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经现场检测,如果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等高挥发性原辅材料,车间废气浓度一般高于相关标准数倍,必须经处理后才可排放。而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后,大部分车间废气未经治理设施即可远低于相关标准排放限值。

  二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企业完成源头替代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现有企业可以将废气治理设施停运,新建企业可以不再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进而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是为企业纾困解难的有力措施。

  三是改善职工工作环境。经调研,企业在完成源头替代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苯、甲苯、二甲苯和乙酸丁酯等浓度极低或未检出,工作场所无明显异味,职工工作舒适性相对更高。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302/t20230207_4240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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