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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3年1月2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29日-2023年2月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新疆顺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再生精铅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工业园区(A区)内循环化工产业区(金属冶炼及加工产业)

  新疆顺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本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拆解车间6300m2、低温熔炼车间1600m2、精炼车间1300m2、富氧侧吹熔炼450m2、废塑料清洗车间2500m2、预脱硫车间450m2;储运工程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库房2100m2、原料库及配料车间2250m2、一般固废库325m2、化学品仓库180m2、危险废物暂存库320m2、水淬渣仓库450m2、成品仓库2660m2;辅助工程综合楼1440m2、宿舍楼1656m2、生产准备中心720m2、实验室160m2;及配套建设道路、停车场、围墙、绿化及给排水、变配电、消防系统、环保等公用辅助设施。项目占地66653m2,为三类工业用地,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废铅蓄电池12万t/a。项目总投资26000万元,环保投资5175万元,占总投资19.90%。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拆解车间硫酸雾经设置的“负压收集设施+碱液喷淋”装置处置后,经20m排气筒排放,根据设计资料,去除效率按95%计;无水硫酸钠包装废气经设置的“集气罩+袋式除尘器(高效覆膜)”处置后经20m排气筒排放;配料废气经“集气罩+微负压环境集烟+布袋除尘器(高效覆膜滤袋)”处理,然后经25m排气筒排放,去除效率按99.5%计;富氧侧吹熔炼炉废气经“SNCR脱硝+余热锅炉+表冷+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石灰/石灰石脱硫”处置后,然后由50m烟囱排放,富氧侧吹熔炼炉烟气处理系统的综合除尘效率为99.985%、铅及其化合物综合去除效率为99.985%、锑及其化合物综合去除效率99.985%、锡及其化合物综合去除效率99.985%、砷及其化合物去除效率99.985%、综合脱硫效率为95%、综合脱硝效率50%、综合二噁英去除效率70%;粗铅精炼废气经“集气设施+电除尘+布袋除尘器(高效覆膜滤袋)”处置后,经25m排气筒排放,所采取措施对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去除效率按照99.999%计;低温熔炼废气经“集气设施+布袋除尘器(高效覆膜滤袋)”处置后,经25m排气筒排放,所采取措施对烟尘、钱佳琪化合物去除效率按照99.5%计;各类天然气加热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后经20m排气筒排放;废旧塑料造粒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处置后,经20m排气筒排放,根据同类项目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机废气处置效率约为40%。

  根据工程分析核算,项目废气各类污染物经处置后排放各类污染物均能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3限值要求,废旧塑料造粒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包括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排入设置的一座10m3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置后排入园区管网。

  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水,主要污染物为pH、SS、重金属等。项目设置有一座10m3/h污水处理站,将厂区生产废水处置后回用,污水处理站处置工艺采用“石灰一级中和+石灰二级中和+PAC混凝+斜板沉淀池+pH调节+砂滤池”中和沉淀池将工艺废水经沉淀处置后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要求以及各生产线产品生产要求,并且不会对产品产生影响,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以及物料衡算,项目净化后的工艺废水回用于生产工艺是可行的。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预测估算结果显示,项目噪声在采取各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贡献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因此,噪声防治措施是有效、可行的。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设置的封闭式一般固废堆场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储存期间采取分区储存措施,主要用处储存生产过程产生各类一般固废。

  项目使用的原料均为危险废物,设置1个危废原料贮存库,占地面积约2100m2。设1个危废贮存间用于暂存生产产生的危废,占地面积约500m2,按最大300t储存量设计。用于贮存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要求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按照要求采用专用设置包装后分类分区存放,贮存设施和容器均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 号)设置。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两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式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2

  年产2×6万吨聚酯类可生物降解树脂增容技改项目

  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疆维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项目总投资3120万元,对现有工程2×3万吨PBSA生物降解树脂生产线重点围绕熔体过滤器扩容、BD回收系统、熔体扩链技术应用、干燥能力、风送除尘、熔体管线清洗、配电柜系统等进行技术改造;增加熔体扩链技术应用,采用连续聚合柔性化生产工艺,可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多种聚酯类可生物降解树脂产品。改扩建完成后为年产2×6万吨聚酯类可生物降解树脂生产线。计划年生产4万吨PBAT树脂和3万吨PBS树脂、4万吨PBT树脂、1万吨TPEE树脂,副产品四氢呋喃(THF)1万吨。

  一、环境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采取规范施工工序、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扬尘产生。加强施工车辆的检修和维护,减少车辆尾气排放。

  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1)生产工艺中配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外排的粉尘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产品干燥尾气经旋风除尘器除尘后通过装置顶部排气筒排放,外排的粉尘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3)热媒炉主要燃料为天然气,同时燃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BDO不凝气和THF不凝气,热媒炉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150mg/m3要求,同时污染物治理水平达到《关于印发<昌吉州进一步加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50mg/m3排放浓度要求。(4)企业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以降低VOC废气排放量。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VOCs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汽提废水、切粒废水、生活污水、设备地面冲洗废水等。主要防治措施为: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厂区污水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及清洁废水直接排入园区下水管网,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废水总排口水质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同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各噪声源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过滤废渣及废液、废导热油、废润滑油等均属于危险废物,需单独收集、分类存放,在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库临时贮存,交具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THF侧线残液依托新疆维格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4万吨/年聚酯类可生物降解树脂项目废液焚烧炉处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能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有利于价值的外售,不能利用的运往填埋场填埋处置;办公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后送往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采取网站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告等方式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hjyxpjnsp/202301/adc93c4f3fc64563bbbbf87ab145bfb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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