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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我局曾于2020年9月22日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0〕5号),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该文件规定了污染影响类、生态类、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情形,并将重大变动的执行时段从项目建设期一直延续到日常运营期。政策实施两年多以来,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有效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求,大力提升政府服务效率。

  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明确界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清单。为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在局官方网站“上海环境”上发布《关于本市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认定有关执行要求的提示》,明确自2020年12月13日起本市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认定按照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有关规定执行,沪环规〔2020〕5号文中的《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附件1)不再执行。

  根据生态环境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有关要求:“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不属于重大变动界定范畴。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应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考虑到沪环规〔2020〕5号文中关于重大变动的执行时段的表述生态环境部的表述不一致,需对沪环规〔2020〕5号文中的相关表述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重新界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的适用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将沪环规〔2020〕5号文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的执行时段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调整为“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直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前”。在文件中对涉及执行时段的文字表述做相应修改。

  (二)废止《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2020版)》

  沪环规〔2020〕5号文发布前(2020年9月),生态环境部未发布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情形,因此沪环规〔2020〕5号文以附件形式明确了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的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次修订仅将沪环规〔2020〕5号文中的《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的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附件1)废止并删除。

  (三)修订《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

  1.删除输变电项目的重大变动相关内容。沪环规〔2020〕5号文发布前,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已于2016年8月8日印发了《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辐射〔2016〕84号)。结合上海实际,沪环规〔2020〕5号文在环办辐射〔2016〕84号的基础上对输变电项目的部分重大变动情形进行了收严。经评估,综合考虑项目审批的规范性以及国家政策文件的执行要求,将沪环规〔2020〕5号文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附件2)中关于输变电项目的重大变动情形全部删除。今后,本市将按照环办辐射〔2016〕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修订核技术利用项目的重大变动相关内容。在沪环规〔2020〕5号文的基础上,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沪环规[2021]11号)关于核技术项目的内容,进行规范性表述和归纳。

  3.修订广电类项目的重大变动相关内容。细化对“项目位置”的定义,明确了辐射源位置变化即属于重大变更。

  (四)其他

  1.根据我局信息化建设情况,将沪环规〔2020〕5号文中“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的按规范修改为“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

  2.沪环规〔2020〕5号文的附件1删除后,调整附件的序号;将附件中相关文件名字后缀的年份修改为2022年;将《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重大变动清单(2020年版)》中输变电项目的重大变动相关内容删除后,调整核技术利用项目、广电类项目重大变动内容的序号。

  3.将沪环规〔2020〕5号文中“国家发布相关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从其规定执行。”调整为“国家已发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从其规定执行。”

  4.原文件的其他内容未作修订。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023/20230128/1df3773d7a8146f680b5a1a8dd251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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