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环保民声网!
当前所在:首页 > 通知公告

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含2022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聚焦重点工作任务,提升执法能力水平。一是全方位开展各类执法行动。持续做好重点领域执法攻坚,开展蓝天、碧水、净土等12项专项执法检查,严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市生态环境部门针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立案1284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73起,共处罚款370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25件,环保法配套办法五类专案件合计43件。二是出重拳开展“双打”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制定印发《天津市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方案》,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专项行动期间,共组织召开联席会议43次,开展执法行动35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8条。其中,查办的武清区、津南区相关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弄虚作假案以及北辰区刘某某非法处置废机油案被生态环境部作为典型案例全国通报。三是多方面开展京津冀执法联动。结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跨区域水污染治理等各项工作安排,联合京、冀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针对重点行业、移动源及农业面源污染开展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减排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共同应对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全年京津冀联合检查企业、点位221处,发现违法问题61个,目前均已督促完成整改。

  (二)完善制度保障体系,提升执法质量效能。一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取得新进展。注重“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三个环节,持续推进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采样监测、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立案审查、法制审核、第三方法律顾问协助案件办理、集体审议”的行政处罚程序,对行政处罚案卷从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等角度进行全面法制审核。二是免罚制度更加精细规范。编制《天津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明确了27种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持续统筹好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同时,实施差异化执法,秉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推进“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柔性执法”,全年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307件,占全市立案总数的24%。三是以案释法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明显。本年度生态环境部十余次对我市先进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通报表扬。同时,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和生态环境部执法大练兵工作要求,全年通过天津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分四批发布典型案例25件,积极践行生态环境领域以案释法;发布天津市2022年度生态环境典型案例汇编,对我市生态环境领域统一执法标准、规范裁量基准适用起到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尽责本领。一是培训紧扣实务,打开新局面。建立“每周一训”常态化培训机制,各区轮流授课,通过“人人当讲师”的模式提升执法人员互学互促的积极性;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专业技能培训,先后邀请国家级执法能手、行业及法律专家等专业讲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文书规范制作及非现场监管等内容进行全方位专题培训;组织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利用微信小程序开展知识竞赛线上答题活动,形成“学法、知法、用法”的浓厚学习气氛。2022年,共开展各类专题培训30余期,培训执法人员超8000人次。二是实战比武,交叉执法。在2021年取得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全国第五名的基础上,2022年度首次联合市总工会、团市委全过程开展各项实战活动,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各区参赛队伍推送VR视频、污染源在线监控等大数据平台异常数据以及监督帮扶任务等线索,各区参赛队伍采用交叉执法方式对线索企业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根据各区发现问题情况以及现场表现综合打分排名。在本年度的实战比武中,共发现生态环境问题162个。

  (四)发挥执法监督职能,提升办案工作效率。一是积极回应群众诉求。2022年1-12月,通过市便民服务专线等平台受理群众举报4822件,已办结4713件,其余正在依法办理,群众满意率多次位于全市前列。定时向上述平台上传培训计划、知识库,第一时间传达我市生态环境最新政策,便于第一时间解答群众诉求。二是努力提升案卷质量。组织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参照市司法局《天津市2022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及生态环境部《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案卷评查细则》规定开展案卷评查工作4次,累计评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209件,对于发现问题的案卷,第一时间责成有关单位予以整改。在此基础上,对我市办理的部分重大疑难案卷或处罚金额20万元以上案卷,邀请生态环境部专家逐一复评,对问题案卷全市通报。通过案卷评查以查促学、以查促改、以查促进,全面提高案卷质量,不断提高执法案卷办理水平。三是全面开展执法稽查。对全市16个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线上+线下”方式进行执法稽查,进一步对执法能力标准化进行规范。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相关区局对标整改。坚持以稽查促提升,将执法稽查和执法工作紧密结合,在实践中总结有效经验,攻克短板不足,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态环境队伍建设和执法水平。

  (五)压紧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执法实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领域环保监管工作,先后3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树牢“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意识,坚决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紧绷安全生产弦不放松,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懈怠。2022年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开展安全生产检查2292次,其中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104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5件,处罚金237万元。一是持续加大涉核与辐射类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制定《2022年天津市核技术利用单位执法检查方案》和《2022年天津市核与辐射安全专项检查方案》,将281家重点核与辐射利用单位全部列入执法清单,以发现违法问题和安全隐患为导向,实现清单内企业“全覆盖”,核与辐射领域安全生产率达到100%。二是持续加大涉危险废物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帮扶指导力度。对于涉危废领域和涉医废产生单位一些可以立整立改的问题,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到位;无法立即整改的,要求建立台账,紧盯企业整改进度,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企业存在的困难,积极与企业对接进行帮扶。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大数据共享机制不畅。执法数据共享的壁垒还没有真正打破,录入不同平台的执法数据格式和内容不尽相同,重复录入工作量大,影响了工作效率,急需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努力打造“一套表、一套数、一个平台”,便于调度指挥,提高工作效率。

  (二)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不足。参照生态环境部《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市局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较为完备,但各区级执法机构普遍缺少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高技术装备,科技执法能力较弱;部分区尚未配备专用执法车辆。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尽快建立数据融合机制。加快推进移动执法平台和其他相关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实现统一执法信息录入后不同平台系统自动抓取,实现数据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二)推动执法体系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科技执法,强化精准执法,加大对全市生态环境执法装备建设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执法装备,提升规范化水平。继续协助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区级执法机构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申请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工作,实现执法装备标准化配置,提升区级执法队伍科技化执法能力。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案例1

  行政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苏某某

  一、案例名称

  苏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处罚类案件

  二、简要案情

  2022年7月19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有人非法收集、处置废旧铅蓄电池,将大量废酸液倾倒至下水井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8月2日夜,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北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机关,在前期会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问题线索,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重点区域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北辰区青光镇福广路蹲守时,发现一辆形迹可疑的白色箱式货车停在路边。经上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车内有一个容量为300公斤的塑料槽,槽中存放废铅蓄电池拆解后的废液,槽下有一个塑料水管连接到路边无名水井中。经查明,该车为苏某某所有,其主要从事废铅蓄电池收购、拆解、变卖等业务,收购物品的拆解过程在该车内完成。现场检查时,苏某某正在将塑料槽中存放的废铅蓄电池废液通过槽下的塑料水管向路边无名水井排放,槽内尚有部分未排放完的废铅蓄电池废液,无名水井中积存有部分已排放的废铅蓄电池废液,现场可闻到明显酸性气味。公安干警当场立即制止了苏某某的违法排放行为,经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排放至无名水井的废液pH值<2(无量纲),铅含量为10.3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18)中规定的铅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19.6倍。

  三、法律适用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四、决定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上述行为属于排放含铅的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情形,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已对涉案人员立案查处,同时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按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已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理由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查清本案违法事实,北辰区生态环境局调取以下关键性证据材料,主要为:对现场无名水井和涉案货车水箱内液体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TJC202208Z001)、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日现场检查和8月3日调查询问时制作的笔录及拍摄的照片及视频、《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可知上述证据对认定本案违法行为形成证据链条,全部证据拟证明苏某某排放含铅的水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的理由

  经初审本案证据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犯罪”中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犯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本案中苏某某在货车中进行电池拆解后将未经有效处理严重超标的废铅蓄电池废液排放至外环境,符合“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应先行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

  六、典型意义

  依托有效的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主作办法》要求,环境执法与公安、检察机关紧密联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态势。为加强联动,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43次,就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线索及联合检查、入刑标准、案件移送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交流,联合行动35次,组织各区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18 条,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坚决守牢我市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案例2

  行政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市某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政处罚类案件

  二、简要案情

  2022年4月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位于宝坻区的天津市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北部用于贮存细砂和石子的封闭式仓库顶棚及围挡破损严重,且未采取苫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可见明显扬尘。

  三、法律适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属于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决定结果

  本案经集体审议后于2022年6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对该单位限期两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四万元。该单位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四万元。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理由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查清本案违法事实,案件承办支队调取证据材料11项。本案关键性证据共有2组,主要为:该单位《营业执照》、《商品混凝土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天津市宝坻区审批局备案的函》、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8日现场检查和4月12日调查询问时制作的笔录及拍摄的视频,可知上述证据对认定本案违法行为形成证据链条,全部证据拟证明的各事实要素共同指向该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的理由

  通过审核本案证据材料,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厂区北侧的仓库露天存放细砂和石子,现场可见明显扬尘。结合日常工作生活经验及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可以确定该单位露天存放细砂和石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因仓库屋顶破损,现场未密闭或采取其他措施,可认定该单位上述露天堆放细砂和石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规定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典型意义

  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收集充分。该案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间笔录、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收集证据全面且收集程序合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中均有行政相对人的签字确认,确保调查取证的程序合法性,再辅以视频等证据材料,成为确认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

  案件审议程序规范。该案在调查环节规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载内容完整、调查询问笔录内容详尽,现场视频能起到较好的证明作用,企业的环境违法事实能够得到充分证明,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调查取证的规定。同时,该案的处理程序完整,包括了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告知、决定等必要程序,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集体讨论和案件审议。

  将信用工作纳入行政处罚全过程。我局在立案过程中均通过信用中国系统查询拟处罚对象信用信息,并将其信用情况作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因素。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要求,按时完成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实现系统填报率100%。

  

  

  案例3

  行政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市某公司故意篡改基准氧含量参数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行政处罚类案件

  二、简要案情

  2022年6月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津南区的天津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为天津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在厂区两台燃气锅炉共用的废气排放口处安装建设有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燃气锅炉和配套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发现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设备工控机中基准含氧量被多次修改,该单位环保负责人刘某存在将基准氧含量改为正确数值后又将其改为错误数值的情况,导致氮氧化物折算浓度缩小0.85倍,从而使原本超标的氮氧化物小时值和分钟值变成达标数据,该单位主观过错明显。

  三、法律适用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四、决定结果

  2022年8月5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已于2022年9月1日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的理由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查清本案违法事实,案件承办支队调取证据材料24项。本案关键性证据共有6组,主要为:该单位2020年申报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登记备案表》、该单位提供的《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调试检测报告》、《DA002锅炉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该单位《排污许可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9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笔录及拍摄的视频、该单位燃气锅炉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中的参数修改记录、执法人员测算的该单位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情况、2021年12月24日该单位《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2021年12月24日该单位《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可知上述证据对认定本案违法行为形成证据链条,全部证据拟证明的各事实要素共同指向该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的理由

  经初审本案证据材料,认定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劢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因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应先行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

  六、典型意义

  (一)通过非现场巡查,精准锁定线索,提高执法效能。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查异常信息,发现恒值、零值、数值波动小等异常情况,结合排污单位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实测浓度、折算浓度和实测氧含量等参数的小时值、分钟值进行逻辑分析判断,锁定疑似环境违法排污单位,突出精准执法,使自动监测设备数据造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二)运用多种执法手段、强化调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在精准锁定线索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深入嫌疑单位,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及时会同当地开展调查询问,迅速查明违法事实,有效防范人员串供、证据灭失等情况,将案件办成铁案,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震慑。

  (三)采取联合行动,突出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动,通过共享执法信息,共同分析研判案情,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4

  行政机关: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二、简要案情

  2022年4月13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于2021年8月开始在现址投产,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酸洗、水洗、助镀、自然风干、热镀锌、水冷、钝化、打包入库,使用的主要原料为锌锭、盐酸等。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酸洗工序有酸洗废气产生,酸洗废气被集气罩收集并经酸雾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酸雾喷淋塔采用碱液喷淋方式,碱液在塔底经水泵增压后在塔顶喷淋而下处理酸洗废气,回流至塔底循环使用。该单位酸洗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酸雾喷淋塔引风机处于开启状态,酸雾喷淋塔循环水池喷淋水泵未开启。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酸雾喷淋塔循环水池内的喷淋液进行采样,监测报告显示:pH值为3.1(无量纲)。

  三、法律适用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该单位已涉嫌违法。

  四、决定结果

  2022年4月21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6月6日,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元整。

  该单位分三期缴纳罚款,2022年8月10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7万元(大写:柒万元);第二期至2022年10月10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7万元(大写:柒万元);第三期至2022年12月10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7万元(大写:柒万元)。该单位已按分期计划缴纳完毕。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2日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西青分局于2022年8月5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酸洗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酸雾喷淋塔引风机处于开启状态,但酸雾喷淋塔循环水池喷淋水泵未开启。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13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13日、4月14日、4月15日的《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4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酸洗作业且配套的酸雾喷淋塔引风机处于开启状态但循环水池喷淋泵处于未开启状态。

  4.2022年4月15日调取的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表》。证明该单位酸雾喷淋塔2021年的运行记录中,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显示有加碱补水运维记录,同时填写了洗涤水初始pH值和正常运行时洗涤水pH值。2022年仅有7条运行记录,且运行记录仅有2022年1月2日、1月4日、1月6日、1月8日、1月10日、1月11日、1月12日的日期,“洗涤水初始pH值”“补充水量”“加碱量”“正常运行时洗涤水pH值”等运维信息均未填写。

  5.2022年4月13日《监测报告》(津西环监查(水)202204002号),现场监测采样、交接、化验等原始记录,

  监测相关人员资质证明,监测单位资质证明。证明现场检查当日,该单位酸雾喷淋塔循环水池内的喷淋液呈酸性,不符合该单位环评文件中载明的碱液喷淋的要求。

  6.2022年4月14日调取的该单位某光伏太阳能配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4月13日调取的前述报告书的批复及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该单位酸洗工序有酸洗废气产生,酸洗废气处理过程为:酸洗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酸雾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酸雾喷淋塔采用碱液喷淋方式,碱液在塔底经水泵增压后在塔顶喷淋而下处理酸洗废气,回流至塔底循环使用。

  7.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该单位,被调查询问人受该单位委托处理相关事宜。

  8.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查询结果截图。证明该单位近两年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记录。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本案法律适用准确。现场检查时,该单位酸洗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酸雾喷淋塔引风机处于开启状态,但酸雾喷淋塔循环水池喷淋水泵未开启,且酸雾喷淋塔循环水池内的喷淋液呈酸性,该行为违反了酸雾喷淋塔采用碱液喷淋方式,碱液在塔底经水泵增压后在塔顶喷淋而下处理酸洗废气,回流至塔底循环使用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要求,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的情形,故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本案自由裁量适当。综合考虑了如下因素:

  1.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4.1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两类:一类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该单位位于工业园区内,排放废气的去向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津环执法〔2020〕120号)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规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去向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的,裁量结果: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2.首次发现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单位主动配合调查工作且对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及时,2022年4月15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酸雾喷淋塔喷淋液呈碱性且喷淋泵处于开启状态。

  3.经查询,该单位近两年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记录。

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单位处二十一万元罚款。

  六、 典型意义

  1.严查逃避监管行为,打好“组合拳”。本案中企业为逃避监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通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组合拳”,以此形成有效震慑,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2.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新环保法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充分考虑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属于逃避监管,属于适用移送行政拘留的情形,必须严厉打击。同时综合考虑该企业积极整改、信用良好,在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处罚幅度内进行了从轻处罚,既突出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护航市场主体健康、绿色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5

  行政机关: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当 事 人: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二、简要案情

  2021年12月17日,武清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集中供热站进行突击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 “历史数据-用户参数修改记录”界面中颗粒物量程高限值(量程上限)存在多次修改。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在线监测设备原始记录和对该单位相关负责人、相关员工、第三方运维企业员工调查询问,确定该公司负责运行脱硫设施的操作工张某、赵某二人,在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在不同时段发现颗粒物在线监测数值呈增高趋势后,遂对颗粒物量程上限进行修改,造成系统计算数据失真,从而使本应超标的数据在系统中显示达标并上传到监管部门。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形。

  三、法律适用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单位篡改大气颗粒物自动监测参数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经调查,该单位篡改大气颗粒物自动监测参数期间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环境的情形,依据国家、本市和武清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应当对该单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四、决定结果

  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单位于2022年4月15日缴纳罚款;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2年5月7日对负有直接负责的张某、赵某二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作为武清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对该单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大气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法》,通过调取该单位在线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结合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经测算量化,该单位应当对颗粒物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007元。经磋商,决定以由该单位印制等值警示教育海报替代修复的形式予以赔偿。

  五、说明理由

  本案中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全面、严谨、规范,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在线监测设备原始记录、查阅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报告资料等多种渠道进行调查取证,环环相扣,精准锁定违法行为。

  在对违法行为裁量过程中,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照《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适用裁量权,对违法企业给予52万元的行政处罚教训深刻,对一些抱有侥幸心理、试图违法排污单位给予了强力的震慑。

  六、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期间,在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生态环境部门予以积极协助,两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继续开展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精神,坚决对环境数据造假保持高压态势。

  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及时跟进到位,量化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证据、依据全面准确,充分贯彻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工作原则。采取由赔偿义务人印制警示宣传教育海报,由执法部门张贴至全区各排污单位、重点部位的替代修复赔偿方式符合实际,以较小的赔偿金额发挥最大的警示教育作用形式新颖、效果突出,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YWGZ7406/HJZF8003/XZZFGS6/202301/t20230130_609072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民声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环保民声网 hbjd.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