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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绥中36-1/旅大5-2油田二次调整及岸电应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绥中36-1/旅大5-2油田二次调整及岸电应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中海油安〔2022〕3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拟在绥中36-1油田和旅大5-2油田新建2座中心处理平台(SZ36-1CEPQ、LD5-2CEPC),2座井口平台(SZ36-1WHPR、SZ36-1WHPS),3座栈桥支撑平台(SZ36-1BSP、LD5-2BSP1、LD5-2BSP2)及栈桥等,并对SZ36-1APP、LD5-2WHPB等多座现有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工程合计钻井192口,其中先期钻井160口(生产井117口,注水井43口),预留32口,全部采用水基钻井液作业;除LD5-2CEPC平台9口生产井采用热采开发外,其余均为注水开发方式;平台之间铺设2条海底混输管道(4千米、2.6千米)、1条海底输油管道(3.5千米)、2条海底注水管道(4千米、2.6千米)、8条海底电缆(3.5千米2条,2.4千米2条,1.8千米、2.6千米、4千米、1.5千米各1条)。岸电应用工程包括2座海上电力动力平台(SZ36-1EPP、JZ25-1S EPP)和3条220千伏高压海底电缆(二河口登陆点至JZ25-1S EPP平台电缆长48.9千米;绥中终端登陆点至SZ36-1EPP平台电缆长69千米;JZ25-1S EPP平台至SZ36-1EPP平台长41.1千米)。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工程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含油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送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各类船舶产生的垃圾、生活污水应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机舱含油污水运回陆地处理。运营期含油生产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注地层。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地质性溢油风险管理。加强注水井的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注水压力和注入量进行注水作业,建立生产井和注水井动态监测系统,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注入量,确保注采平衡。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河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辽宁省渔业、海事部门和辽宁海警局。

  (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补偿措施。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位于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海底电缆铺设施工应避开保护区特别保护期(4月25日至6月15日),海上电力动力平台(SZ36-1EPP)及中心处理平台、井口平台、栈桥支撑平台的安装、钻井液和钻屑排放以及平台之间海底管道、电缆铺设,应避开斑海豹繁殖行为集中期(1月至2月),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海河北海局负责该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海河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3年1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月20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301/t20230131_1014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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