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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海南海底数据中心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时间:2022-12-25 来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海南海底数据中心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高恩(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海南海底数据中心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南海底数据中心项目(一期)选址位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小赤岭-龙头岭,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座岸站基地、3座数据舱模块、1座海底分电站和1条约2.95km光电复合缆等。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南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

  根据《报告书》综合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项目建设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降低到最低。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项目所在海域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一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一类标准标准,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值执行《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 和《全国海岸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简明规程》等规定中的相关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项目建设用地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项目区域农用地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筛选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琼交管运〔2019〕290号)的有关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垃圾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要求;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运营期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和清洁生产的要求,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方案,优先采取避让环境敏感区方案,严格落实地下穿越方案,强化项目陆域美学及生态景观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区范围,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海防林和岸滩内设置弃土(渣)场及施工营地等施工临时场地。强化施工设备及船舶保养维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序,缩短施工时间,避开渔业资源产卵盛期(3~5月)施工,尽可能减少施工对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生物、海水水质和沙质岸滩等的影响。项目穿越(占用)海防林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应在项目开工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结合主要环境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作业船舶应使用低硫燃油作为燃料,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的有关要求,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应实行转移单证管理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海上施工作业船舶的生活污水、机舱含油污水在船舶到港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严禁项目产生水污染物、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排海。项目施工产生的废弃泥浆经处理后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选用低噪声设备,科学安排运输路线和施工时间,对备用发电机等高噪声设备应设置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场界噪声达标。

  (三)加强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管理。严格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上避碰章程》等规定,加强施工作业船舶航行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船舶施工作业许可证和船舶通航警告要求进行作业,作业区应设置航行警示标志,严禁在台风、大雾等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进行海上作业。设立应急管理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预测预警机制,配备应急设施及设备,针对船舶溢油、火灾等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和落实环境风险事故的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项目与所在区域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强化环境风险防范。

  (四)加强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制定环境保护工作制度,明确环境管理人员职责,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开展项目区域珊瑚、海洋生物、海水温度和岸滩冲淤等跟踪监测监视,组织实施珊瑚、海洋生物、海水温度、岸滩冲淤等变化分析评估,根据监测监视结果及评估结论,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生态保护红线、珊瑚、海洋生物、岸滩等影响。对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影响。       

  四、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地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项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应将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等相关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细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自环境保护职责责任,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hnsthb.hainan.gov.cn/xxgk/0200/0202/hjywgl/hjyxpj/202212/t20221209_3326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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