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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市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推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放管服”改革,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将部分辐射类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各设区市。为指导各市做好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结合审批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等实际情况,我厅编制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审查要点(详见附件1、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1.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查要点

  2.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审查要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审查要点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我厅组织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为确保各设区市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依法办事,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做好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二)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对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审批工作,对不属于审批权限内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环评文件审批要点

  (一)正式受理环评文件前,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核实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信息,对被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

  (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评估。评估机构或评估专家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三)环评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两个文件以下均简称《导则》)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等相关要求。

  《导则》与《指南》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为编制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础,同时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环评文件时的审查重点。

  (四)环评文件的审查,应针对各项目视情况具体分析,依据法规、标准仔细核实环评文件的各项内容,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的机构或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五)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六)环评文件的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的建设地点、运行规模、建设性质、环保投资等内容,并针对各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管理要求。

  三、环评文件内容审查要点

  (一)项目基本情况应详实完整。核技术利用项目应重点核实项目建设内容、地点、建设性质、应用类型等基本信息;当建设单位有多个厂区或院区时,需明确项目建设地址的具体位置。

  (二)对于改(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项目许可情况、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并评估其可行性、辐射监测的开展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项目运行阶段对环境及人员的影响,需考虑原有项目的叠加影响。

  (三)项目对环境影响及人员受照剂量的评估应依据各项目对应的技术标准开展。如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应用项目应执行标准《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 1198-2021)、核医学科建设项目应执行《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等。

  (四)环评文件应对核技术项目应用场所选址及布局的合理性、分区管理、人员受照剂量、场所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及措施、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监测要求等进行重点审查。

  (五)项目运行对人员及周围环境的辐射影响评估,应根据所评价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可能的最大工况和最大工作时间来进行估算分析,且估算过程中用到的参数需注明其来源。

  (六)室外探伤项目的工作场所多变,应根据项目开展的具体情况给出分区管理要求,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定向式探伤装置应对各照射方向分别评估;γ射线探伤项目也要关注放射源的贮存管理要求。

  (七)非密封放射性核素应用项目,重点关注核医学分区管理,人流及物流路线,防止人员与药品(放射性废物)交叉影响,防止使用放射性药品前、后的患者交叉影响。

  (八)输变电项目应重点核实项目工程、评价范围、环境敏感目标、预测分析模式、监测数据、环保措施等情况,重点关注项目选址的比选方案以及对生态环境和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各设区市审批部门依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核实项目是否经过生态环境敏感区。各设区市审批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等情况。

  附件2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审查要点

  为做好全区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确保各设区市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总体要求

  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依法办事,按章执法,本着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好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事项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设区市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事项的通知》(桂环发〔2021〕40号)要求,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以下内容的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销售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下放的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审查重点

  (一)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受理辐射安全许可事项申请时,应督促指导辐射工作单位,按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申请报告,明确拟申请许可的活动种类和范围等内容。

  (二)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应督促指导辐射工作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上进行申报辐射安全许可相关事项。填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活动种类和范围、台账明细、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辐射工作人员等,审批部门应督促指导辐射工作单位做好申报系统填报工作,切实提高填报数据质量,确保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内容准确,与单位核技术利用及辐射安全实际情况一致。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辐射工作单位的核技术利用活动、工作场所、人员机构、仪器设备、辐射防护、制度预案等内容进行审查。

  1.文件资料审查着重对以下方面开展审查:申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履行情况;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设备使用或销售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或辐射安全负责人设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单位有效文件材料确认,辐射工作人员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配备与核技术利用活动种类范围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数量和性能;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应含:应急预案、装备与核技术利用活动的匹配情况、应急报告流程的可行性。

  2.现场检查着重对以下方面开展审查:核技术利用遵循法律法规及辐射防护基本原则情况,包括:项目现场及进展情况,申请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相符情况,辐射防护、辐射环境污染防治、辐射监测仪器及配套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审查;工作场所防止误操作、防止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是否合理;现场工作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其他文件申报材是否符合实际。发证时,辐射工作场所应该未建成,建议现场核查重点还是针对许可与环评的一致性核查,以及为相关核技术利用项目合理安全运行配套管理措施、承诺事项等的执行情况。

  (四)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应督促指导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四、其他

  (一)各市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使用、销售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审批结果加盖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公章。

  (二)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于每个季度末上报受我厅委托审批辐射安全许可事项的情况,以便我厅随时掌握并指导设区市做好委托审批工作。

  (三)审批过程中应按照“线上线下同步审批、同步更新”原则,及时处理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数据信息。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hyfsanqgl/t142068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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