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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加强贵州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日前,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下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截至2021年底,全省共建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36个,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165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48个,省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63个,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站63个,接入“县级城市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系统平台”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共126个,形成了覆盖全部县(市、区、特区)的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网络。为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立健全预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出台《办法》。

  《办法》印发后,能够明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涉嫌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行为及处置办法,进而保障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正常运行,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的合法应用,更好的发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作用。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级以上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工作。具体包括: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生态环境部委托地方管理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省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其他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预防人为干扰工作,可以参考《办法》执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

  第二部分为第二条至第十条,主要对《办法》所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类型进行定义,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提出预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的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为第十一条,明确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涉嫌受到人为干扰的十二种情形。

  第四部分为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明确了调查处理受到人为干扰环境自动监测站的责任部门和要求,以及实施人为干扰生态环境监测的惩罚性措施。

  第五部分是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实施范围、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jdhy1/zcjd_5802958/wzjd/202211/t20221115_77113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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