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22〕5号
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771882208Y
详细地址:平远县大柘镇田兴村黄花陂
法定代表人:叶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理由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延迟2021年度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于2022年8月10日完成配额清缴工作。经我厅查实,你公司逾期未履行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的查询记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足额清缴配额的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责令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11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你司如未按期改正,可能承担行政处罚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组;
电话:(020)83625802,83627376;
传真:020-83625390,邮箱:gdets@gd.gov.cn。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4039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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