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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经过调研论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并形成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情况如下:

  一、背景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涉及当事人的切实利益,涉及历史责任人认定等法律问题,是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的一个难点。

  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制度设计尽可能减少需要认定的情形,如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只有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才进行认定。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在依法行使监管职责时,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为地方开展土壤污染责任认定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标准。上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较早,且存在有大量历史用途为工业企业都建设用地,由于污染来源复杂,责任人不清等问题,结合上海信息化工作实际,有必要明确本市在污染责任人认定过程中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

  二、编制过程

  2021年1月,我局组织市环科院等部门启动《实施办法》编制工作并形成《实施办法》初稿。3—6月,多次召开编制小组座谈会,相关处室部门座谈会,规划资源部门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12月-1月,再次征求市规划资源局及局内相关处室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2月-3月,通过我局官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形成该《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受理范围、职责分工、办理流程、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机构、成立认定委员会等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受理范围,明确了本市建设用题土壤污染责任人受理范围。

  第二部分职责分工,明确了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资源部门都受理范围等。

  第三部分办理流程,明确了认定程序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调查、审查、结果告知、认定终止、材料归档等。

  第四部分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机构,明确了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机构的职责及要求。

  第五部分成立认定委员会,明确了认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要求。

  四、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一致,均为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行政监管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民事纠纷的责任人认定应当依据民事法律予以确定,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关于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负责上海化工区和跨行政区的认定,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本区认定。跨行政区是指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来源于不同的行政区的情况。

  (三)关于申请途径及所需材料

  1.申请途径

  《实施办法》第三部分第(一)项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责任人认定申请。也就是突出重点,不需要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地块不进行责任人认定。

  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办理入口:公共服务事项;事项名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提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不再另设线下收件窗口。

  2.申请材料

  《实施办法》第三部分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填报申请书、身份信息、地块关系证明、相关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和线索等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尽可能提供详细,完整的证明材料,以便主管部门能快速准确对污染责任人进行认定。

  (四)关于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程序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涉及历史污染调查、污染因果关系判定等,情况复杂、专业性强,需要规范认定程序,并组织专业力量辅助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工作。

  1.受理申请

  由于本市采用线上申请的方式,因此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确认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确认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并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日期即为受理申请日期。

  2.开展调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受理申请后指定或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启动调查工作。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受理后可以成立调查组、也可以指定或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启动调查工作。

  第三方调查机构或者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

  3.审查调查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由行政机关专职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认定委员会将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送主管部门。

  4.结果告知、认定终止及档案管理

  市、区生态环境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收到认定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后,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壤污染责任人。

  如相关单位和个人已就污染责任达成一致或者已通过诉讼确认污染责任的,以及申请人主动申请终止的,可以终止认定。

  认定材料应归档保存30年。

  (五)关于调查机构和认定委员会

  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机构应保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中立立场,如实调查污染因果关系等,且自身应具有相应的能力。

  认定委员会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及专家库专家组成,保证认定工作的中立、客观和廉洁公正。

  

  相关链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023/20221109/f4058e311934478a9c7251289b697a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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