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环保民声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实施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重型柴油车免于排放检验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一、编制背景

  根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和《上海市推进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工作方案》(沪环气〔2020〕87号)中关于“对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终端并联网且排放达标的重型柴油车,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的要求,为进一步便民惠民,我局会同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重型柴油车免于排放检验的通告》(以下简称《免检通告》),并附《实施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重型柴油车免于排放检验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工作基础。为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作,2020年4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邮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推进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工作方案》(沪环气〔2020〕87号)。目前,上海市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共接入重型车柴油车10.01万辆,其中新注册车辆约6.87万辆,在用车约3.15万辆。平台经过两年多的运行,实现了并发大数据的实时接收、车辆排放特征动态解析等功能,同时对不同车型车辆在不同季节的排放特征和高排放成因进行了跟踪和评估,提出了高排放车辆和免于排放检验车辆的判定方法,搭建了自动判定模块,为本市实施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重型柴油车免于排放检验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标准和政策参考。《免检通告》和《技术要求》中免于排放检验条件的制定原则、判定方法和限值要求,参考了《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数据质量要求参考了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在线接入重型柴油车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的通告》(杭环发〔2020〕21号)和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在线接入重型柴油车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的通知》(甬环发〔2021〕41号)的相关内容。

  《免检通告》和《技术要求》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共同研究编制。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吸收、采纳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终端生产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建议。

  二、主要内容

  1. 实施对象

  安装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终端并接入上海市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且在上海市内检验的沪牌重型柴油车。

  2.实施时间

  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3. 数据统计周期要求

  注册登记后首次参加定期检验的车辆,数据统计周期为车辆注册登记时间到首次定期检验截止日期前第4个月的最后一天。

  注册登记后已参加定期检验的车辆,数据统计周期为上一年度定期检验截止日期前第4个月最后一天后的12个月。

  图片1.png

  1数据统计周期要求

  4. 基本要求

  (1)车辆数据统计周期内不存在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数据。

  (2)车辆数据统计周期内不存在经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和遥感监测等手段查实排放超标记录的车辆。

  5. 一般要求

  (1)终端性能要求:重型柴油车上安装的车载终端性能应符合GB17691-2005或GB17691-2018,以及HJ 1239.1-2021中的相关要求。

  (2)终端数据要求:重型柴油车上安装的车载终端的采集数据内容、通讯协议和数据格式应符合GB17691-2005或GB 17691-2018,以及HJ 1239.3-2021中的相关要求。

  (3)未发生严重排放问题:车辆数据统计周期内未存在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行驶超过24小时未及时送修的记录。

  6. 数据质量要求

  数据需要同时满足关键数据项完整性要求、关键数据连续性要求、关键数据项采集内容合理性要求。

  (1)关键数据项完整性,车载终端能够正常发送以下7项数据:发动机转速、SCR下游NOx传感器输出值(后处理下游氮氧浓度)、反应剂余量(尿素箱液位)、发动机冷却液温度、经度、纬度、车速。

  (2)关键数据连续性,数据连续性异常率不高于10%。数据连续性异常包括:传输间隔(数据发送时间戳与接收时间戳间隔)大于2小时、数据采集频率小于1/30Hz。

  (3)关键数据项采集内容合理性,数据内容异常率不高于10%。数据内容异常包括:时间戳异常、数据无效、数据为空白值、数据为恒值、数据超过正常阈值。

  下表1为关键数据项的阈值范围。当关键数据项超过范围时,该数据所在数据包为数据内容异常数据包。

  表1 关键数据项的阈值范围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据合理性范围

  下限

  上限

  1

  发动机转速

  rpm

  0

  5500

  2

  SCR下游NOx传感器输出值

  ppm

  0

  2500

  3

  反应剂余量

  %

  0

  100

  4

  发动机冷却液温度

  ℃

  -20

  120

  5

  经度

  °

  0.000000

  180.000000

  6

  纬度

  °

  0.000000

  90.000000

  7

  车速

  km/h

  0

  150

  7. 排放限值要求

  在数据统计周期内,有效数据点中氮氧化物瞬时浓度值小于等于900ppm的数据点占比不小于95%。

  Rv=Nv/N%≥ 95%

  式中:

  Rv——氮氧化物瞬时浓度值小于等于900ppm的数据包占总数据包占比,%。

  Nv——氮氧化物瞬时浓度值小于等于900ppm的数据包个数,个。

  N——总数据包数量,个。

  评价方法:参照《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EA规定的实际道路车载法(PEMS)试验程序,在PEMS试验的有效数据点中,95%以上小于500ppm 的NOx 排放浓度要求。

  参考限值:参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的限值b要求(900ppm)。

  

  8. 车辆上线率要求

  在数据统计周期内,车辆上线率不小于20%。车辆上线率为Rl车辆实际上线天数Dl占数据统计周期总天数D的比例。数据统计周期总天数D按照本技术要求“4 数据统计周期”的定义计算。

  Rl=Dl/D%≥ 95%

  式中:

  Rl——车辆上线率,%。

  Dl——车辆实际上线天数,天。

  D——数据统计周期总天数,天。

  

  9. 不能免年检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为了提升免排放检验工作的减排效益,帮助更多车辆能够享受免年检政策,不能免检的车辆会收到年检站出具的告知单,告知单中会明确车辆不能免年检的原因和应对措施。详见表2。

  表2 不能免年检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序号

  不能免年检的原因

  应对措施

  1

  无OBD终端数据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车载终端的,应安装符合国家或本市技术规范要求的终端设备并与本市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已安装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车载终端但无数据接入的,其中,由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安装的,可联系终端设备供应商解决;车辆出厂时已安装的,可前往车辆销售服务网点或有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或升级。

  2

  存在MIL灯亮超24小时记录

  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消除故障

  3

  数据质量要求不合格

  由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安装的,可联系终端设备供应商解决;车辆出厂时已安装的,可前往车辆销售服务网点或有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或升级

  4

  NOx排放要求不合格

  前往车辆销售服务网点或有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

  5

  车辆上线率要求不合格

  (1)检查上线时间是否满足要求(在数据统计周期内,车辆上线率大于20%);

  (2)检查OBD终端是否存在以下情况:被拆除、被破坏、通讯线路故障或数据流量耗尽等

  10. 结果查询

  通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sh.gov.cn/)查询符合排放免检的车辆信息,也可咨询上海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车主如对车辆不符合排放免检存疑,可以通过电子邮箱(shjdcgl@163.com)咨询。

  11. 注意事项

  全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排放免检车辆不收取排放检验费用,排放免检车辆视作通过定期排放检验,但仍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相关链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重型柴油车免于排放检验的通告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023/20221201/8f7c8c91c8cb4ec0b2a61fcc3f5bd2ff.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民声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环保民声网 hbjd.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