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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废硫酸至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点对点”利用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会同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科石化)上报的《废硫酸“点对点”利用项目利用方案技术论证报告》、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等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件豁免管理清单和《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新旧名录衔接、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通知》(沪环土〔202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经研究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上海石化废硫酸“点对点”利用豁免备案

  赛科石化硫酸回收装置采用焚烧、转化和吸收工艺,对其自产的废硫铵液和废酸液资源化利用生产浓硫酸和发烟硫酸产品,并将资源化产品作为原料全部自用于丙烯腈装置及甲基丙烯酸甲酯装置。经评估,上海石化清洁汽油组分生产过程的烷基化反应装置工艺产生的废硫酸,可以替代赛科石化硫酸回收装置的废酸液,其工艺技术可行、环境风险可控,现同意备案,备案利用规模不得超过8000吨/年,同时废酸液硫酸含量按设计指标42%计,赛科石化和上海石化的废酸液不得超过硫酸回收装置的废酸液利用设计产能。发生《通知》中“重新备案”情形的,应按程序申请重新备案,未备案前不得利用。

  二、上海石化应做好废硫酸的源头规范化管理

  上海石化应按有关规定在进行资源化利用之前重新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做好废硫酸源头规范化管理,确保达到利用单位接收标准(硫酸含量>90%,磷含量<100 mg/kg,钠含量<50 mg/kg,总铬含量<30 mg/kg,镍含量<15 mg/kg,铜 、锌、汞、镉、砷、铅、钒含量分别<1 mg/kg,检测频次为至少每运输四车抽检1次)。上海石化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落实好危险废物转移运输有关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做好企业内部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赛科石化应做好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

  赛科石化作为废硫酸“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进行资源化利用前重新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赛科石化涉及点对点利用工艺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生产运营管理,落实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根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工作,确保硫酸回收装置配套的废气、废水等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赛科石化应严格按照利用方案开展定向利用,建立废硫酸出入库及利用台账,增加废硫酸储罐贮存方式还应落实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环境安全等相关要求,同时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开展浓硫酸和发烟硫酸产品质量检验并记录台账,每季度向市固化管理中心报告废硫酸再利用情况。

  四、各管理部门加强备案企业日常监督管理

  废硫酸“点对点”定向利用期间,各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市环境执法总队应加强上海石化和赛科石化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日常执法监管,掌握废硫酸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情况。市固化管理中心应将赛科石化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管理,纳入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市环境执法总队对利用活动加强执法检查,每年对赛科石化开展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将违法违规问题移交至市环境执法总队进行处理。发生废硫酸不满足接收标准、利用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或污染治理设施出现异常等情形的,上海石化和赛科石化应立即停止“点对点”利用,并向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报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日

  

PDF附件 216.pdf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21205/769178c2d44844c7ad2b3464d47e776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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