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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请示》(桂防核〔2021〕5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是可以接受的,决定颁发《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2220号,见附件)。

  在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内,我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的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对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作出合理调整。你公司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你公司在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运行许可证规定,确保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安全。

  附件: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25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9/202212/t20221201_1006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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