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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阔个沙也金矿深部开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8-0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阔个沙也金矿深部开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阔个沙也金矿深部开拓工程位于塔城地区托里县城东南135°方位约86千米处,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4°26′29″,北纬45°23′26″。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矿山设计服务年限9.53年,扩建后采矿规模20万吨/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井巷工程(包含提升井、回风井、中段平巷、硐室工程等)、人工阻隔设施等。选矿、工业场地、矿石堆场、爆破器材库等依托现有工程。本工程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64.6万元,占总投资的39.1%。

  二、根据新疆天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阔个沙也金矿深部开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105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100号),该项目符合自治区和塔城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与要求,优化设计方案、施工组织,合理控制占地、扰动和施工挖填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施工结束恢复植被。项目运营期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闭矿后拆除建构筑物,恢复矿山原有生态功能、恢复植被和原有土地功能。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用水、降尘洒水。生活污水经集中收集后,经矿区现有污水站处理后回用于绿化等。

  运营期矿井涌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用于井下生产、堆场降尘、选厂生产、道路洒水等。本项目建设一座2000立方米防渗蓄水池(冬储夏灌),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654275-2019)A级标准后,用于矿区绿化灌溉。

  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合理设置人工注浆帷幕,确保矿区地表水和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各项保护措施后减缓施工扬尘对项目区域大气环境的影响。运营期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后,矿石场周界外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地下井巷掘进产生的废石用于井下填充,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集中运往托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运营期废机油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等相关要求;废石用于井下充填;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送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闭矿后及时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恢复工作尽可能恢复矿区环境和土地使用功能,保持矿山环境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五)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采取基础减震、消声降噪等措施,工业场地厂界昼、夜噪声预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严格按照跟踪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四、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对区域生态系统的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托里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托里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6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208/7c1f3bb8ff314c519b25da134bc59a7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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