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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哈密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业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8-0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哈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2022年哈密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业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22年哈密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业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位于哈密工业园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南侧约1千米处。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污水处理规模由5000立方米/天改扩建到10000立方米/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现有粗细格栅、沉砂池、臭氧接触氧化池等,增加一套500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系统(含调节/事故池、混凝沉淀池、气浮池、臭氧催化氧化池、水解酸化池、AAO生物池、二沉池、磁混凝高效沉淀池、曝气生物滤池等)。“以新带老”措施为:在粗细格栅间及污泥处理间新建臭气收集处理系统;新建2座污泥浓缩池,并改造现有污泥脱水系统;建设调节事故池;完善处理工艺,满足园区及新引进企业生产污水的处理需求;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制定跟踪监测计划并要求进行监测;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办公和生活区依托现有工程。

  本项目投资为12167.81万元,均为环保投资。

  二、根据新疆新能源(集团)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制的《2022年哈密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业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2〕129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123号),该项目符合哈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哈密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在对现有和新建的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污泥脱水机房、生化池、污泥浓缩池等易产臭部位,通过加盖或室内密闭负压收集后,经“离子除臭+活性炭吸附”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厂界外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中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应标准后,回用于大南湖矿区、园区绿化等。

  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厂区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做好地下水、土壤监测。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先进的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本项目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置。生活垃圾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完善厂区环境保护工程,强化关键设备日常检修,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加强对项目周边地下水、土壤等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七)本项目建成投运前,应完成现有问题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纳入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进行考核。现存环境问题未彻底解决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运行。

  四、工程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7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208/07d9fe03024d4d8f8f02b2e531823a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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