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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东方市人民医院新建核医学科和 放疗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东方市人民医院新建核医学科和

  放疗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东方市人民医院:

  你院报送的由海南瑞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方市人民医院新建核医学科和放疗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方市八所镇康福路78号市人民医院新院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核医学科(住院大楼负一楼):使用131I、18F、99mTc、99Mo等核素,每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5.87×108Bq,配套使用1台PET/CT和1台SPECT/CT,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新增使用1枚密封放射源90Sr-90Y(Ⅳ类放射源),用于敷贴治疗;新增使用7枚密封放射源22Na(Ⅴ类放射源),用于设备校准。

  (二)放疗科(住院大楼负一楼):新建2间直线加速器机房,安装最大X射线能量分别为10MeV和6MeV的2台直线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新建1间模拟机房,安装1台最大管电压和管电流分别为150kV和1000mA的模拟定位机(Ⅲ类射线装置);新建1间后装机房,安装1台内含1枚密封放射源192Ir(Ⅲ类放射源)的后装治疗机。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院按照《报告表》所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电离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附加给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分别控制在5mSv/a和0.1mSv/a内。

  (二)放射工作场所应实行分区管理,按规定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中文警告说明和工作警示指示灯,严格控制非工作人员和非受检人员进入。

  (三)按规定建设放射性废液处理设施,确保项目产生的放射性废液达标排放。放射性固体废物必须分类收集,按规定处置,并做好监测和登记。

  (四)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具可操作性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测计划、培训计划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运营时予以落实;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切实做好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辐射水平、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档案。

  (六)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你院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并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由东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院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东方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hnsthb.hainan.gov.cn/xxgk/0200/0202/hjywgl/hyfsaq/202207/t20220720_3233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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