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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黑龙江省公路建设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属新建工程,位于鹤岗市、伊春市境内。

  主线起点K2+300位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K3+500处,终点K101+688位于伊春市金林区苔青镇东侧。路线全长99.389km,其中,鹤岗市境段长42.2km,伊春市境段长57.189km;高速公路标准,双向四车道,K2+300~K34+800段设计速度100km/h,路基宽度26.0m,K34+800~K101+688段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25.5m。设置桥梁32座,其中特大桥1座、大桥21座、中桥10座;隧道3座,其中特长隧道、长隧道、短隧道各1座;互通式立体交叉3处,分离式立体交叉6座;涵洞121道,通道涵12道,车行天桥11处;观景平台2处。双侧设置服务区2处,单侧设置收费站2处。

  鹤岗连接线,起点LK0+000位于G332省道萝北至额布都格公路K3+500处,终点LK2+350与鹤岗西互通A匝道AK0+000相接。路线全长2.35km,一级公路标准,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21.5m。

  工程设置取土场3处、施工驻地6处、拌合站6处、桥梁集中预制场2处、桥梁施工场地32处。

  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在全面落实《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区域边界设置临时围栏、隔尘挡板。进一步优化、细化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制定施工时段,明确占地范围和施工范围,降低对动植物的影响;临时占地尽量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严禁超范围占地;路基工程采取护坡、养护措施;进一步结合沿线其他在建工程优化取土场及施工便道的设置。施工结束后清理整治临时工程占地、取土场,平整场地,覆土后进行复耕、绿化或恢复原地貌。主线K63+261~K63+521段(260m)穿越金山国家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在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极重要区范围内收缩路基边坡、减少占地;禁止设置机械、设备、运输车辆保养区,以及取土场、施工驻地、拌和站等临时工程;禁止建筑材料、废水、泥沙、弃渣、废料、垃圾等进入区域;设置警示牌,运营期加强生态监测。

  (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应当节约、集约使用黑土地,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剥离表土,做好表土保护,避免导致水淹耕地或者破坏黑土地生态环境。表土剥离、运输、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必要的工程防护和保育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禁止将建筑材料、废水、泥沙、弃渣、废料、垃圾等排入地表水体。施工生产生活区远离地表水体布设,建筑材料远离地表水体存放,并进行遮盖、设置围挡。涉水桥梁在枯水期施工,采用围堰施工方式,缩短水中作业时间,尽可能减少对水体扰动,及时清理河道,保证河道畅通;钻孔泥浆循环使用,沉淀废水回用,沉淀废渣用于路基回填。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沉淀废渣用于路基回填;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水下临时构筑物,尽可能恢复河床原貌。运营期,服务区餐厅和收费站食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运,鹤岗服务区和鹤岗西收费站清运至鹤岗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金林服务区和金林收费站清运至伊春市金山屯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2处服务区共设置4座6.48m2/座、2处收费站共设置2座7.34m2/座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基础防渗,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四)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运输材料车辆密闭或遮盖,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处设置隔尘挡板,采取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筑路材料堆放采取防风防雨、设置围栏、加盖毡布等措施。拌合站采用整体式全封闭作业,设置于居民区下风向。施工场界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运营期,服务区、收费站采用电采暖。餐厅、食堂安装油烟净化器,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小型要求。

  (五)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安排施工时段和运输时段,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措施,临近声环境保护目标路段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施工时设置3.5m高隔声隔尘围挡;合理安排运输路线,运输车辆途经声环境保护目标路段限速、禁鸣。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三户零散居户(K31+675、K98+085、K98+040)、大岭木材检查站、丰林林场、小昆仑八队、大昆仑经营所、东兴屯、永祥村和新水源村等10处声环境保护目标所在路段安装3.5m高声屏障,合计5925m。加强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线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修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声环境保护目标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要求;服务区、收费站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六)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做好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弃土;建筑垃圾、施工弃土用于路基回填,严禁随意堆弃。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清运。运营期,服务区、收费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服务区和收费站的维修车间废机油、含油抹布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置。

  (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管理,定期巡检,及时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道路运输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与地方管理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五、鹤岗市生态环境局、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伊春市金林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及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pwj/2208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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