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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文昌神华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 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文昌神华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

  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函

   

  国华(文昌)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四川省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编制的《文昌神华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文昌市境内,主要建设内容:新建110kV 神华光伏升压站,安装1台100MVA主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新建110kV神华光伏升压站至110kV潭牛变电站的110kV单回线路,线路长约13.35km(其中电缆段长约0.25km,架空段长约13.1km),新建杆塔46基。    

  工程环保投资为72万元,占总投资5112.1万元的1.41%。

  二、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述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该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间,你公司应重视并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输变电站及配套设施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落实申报登记制度,并按规范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并进行处理。

  五、该工程建设期间的现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文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或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履行环评手续。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hnsthb.hainan.gov.cn/xxgk/0200/0202/hjywgl/hyfsaq/202207/t20220709_3226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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