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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噪声污染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2-07-15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文旅厅和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持续开展“静夜守护”专项行动,深化整治城区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夜间噪声扰民问题。6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相关违法行为罚则更为清晰明确。全省各级生态环保执法队伍结合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监管举措,运用新法查处噪声违法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汇总4起有关噪声污染查处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供各地学习借鉴,共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巩固噪声治理成效。

  一、厦门市集美区某电子公司夜间噪声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5日夜,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某电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陶瓷电子元器件生产,检查时一层7台烧结炉正在运行,车间大门敞开,生产噪声较大。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厂界噪声排放进行监测。经监测,该公司西侧厂界噪声值为57dB(A)、东南侧厂界噪声值为64dB(A),均超过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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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人员正在监测厂界噪声)

【查处情况】

  该公司夜间噪声排放超标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集美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考《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的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拟处以2.45万元罚款。

  二、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织造公司夜间噪声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5日凌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织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针织品生产,检查时一楼经编车间、三楼及四楼纬编车间正在生产,车间散热风机、圆盘机等生产设备噪声较大。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厂界噪声排放进行监测。经监测,该公司北侧厂界噪声值为61dB(A)、西北侧厂界噪声值为58dB(A),均超过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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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正在生产作业)

【查处情况】

  该公司夜间噪声排放超标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考《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的处罚裁量基准,拟处以2.23万元罚款。

  三、福州市永泰县某在建工地未办理手续擅自开展夜间施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5日夜间22时后,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局根据“静夜守护”专项行动及中高考噪声管控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在建工地进行巡查。巡查至樟城镇某地产安置房项目时,发现该工地未办理任何夜间施工证明手续,却正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作业过程中有明显的机械噪声产生。该工地距离永泰县高考考点及备用考点不足1公里,周边为学校和生活区域,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施工时间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夜间22时。永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使用无人机远程视距航拍,固定证据,启动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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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2台混凝土搅拌车正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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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人机航拍固定证据)

【查处情况】

  该建设工地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永泰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处以1万元罚款。

  四、三明市建宁县某石材加工企业噪声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8日上午,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和监测人员,对前期投诉较多的均口镇某建筑石材加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使用的石材切割机产生噪声较大,监测人员随即布点开展厂界噪声监测。经监测,该企业7个厂界噪声监测点位中,有5个点位噪声监测值超过相关标准,分别77.1dB(A)、76.6dB(A)、73.3dB(A)、80.4dB(A)、71.1dB(A)。经调查取证,该企业未按相关要求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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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切割机产生噪声)

【查处情况】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建宁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参考《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的处罚裁量基准,拟处以3.07万元罚款。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tzl/jyshzxxd/202207/t20220712_59523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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