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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山东海阳核电项目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的请示》(中电投山核安质〔2013〕78号)和《关于呈报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补充材料的报告》(国家电投山核核安〔2022〕14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因此,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海阳核电厂3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和《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组织对海阳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提出了相关整改要求。你公司按要求完成相关整改,并完成辅助厂房电梯井区域防水卷材失效缺陷处理后,3号机组现场可具备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我局将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过我局检查批准后,4号机组方可浇筑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遵守《海阳核电厂3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和《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规定,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1.海阳核电厂3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2.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22年6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山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1

  海阳核电厂3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2208号

  项目:海阳核电厂3号机组

  项目地址: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

  持证单位: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港城东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放

  发证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证日期:2022年6月29日

  有效期限:至2032年6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并组织对海阳核电厂3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符合核安全要求,已具备颁发建造许可证的条件。

  在海阳核电厂3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应遵守以下条件:

  一、作为对海阳核电厂3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保证3号机组的建造质量,确保核电厂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建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要延期建造,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三、履行在《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的承诺。如对这些文件进行修改,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认真执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3号机组的建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场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对核电厂设计进行管理,加强设计控制和校核,确保设计和现场变更满足核安全要求。

  八、国家核安全局在3号机组建造活动中设置主管道焊接的控制点。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实施控制点的监督和释放。控制点未经释放,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九、在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首台国产化主泵和爆破阀出厂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设备鉴定试验大纲和完整的设备鉴定试验报告。

  

  附件2

  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2209号

  项目: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

  项目地址: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

  持证单位: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港城东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放

  发证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证日期:2022年6月29日

  有效期限:至2032年6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开展了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海阳核电厂3、4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符合核安全要求,已具备颁发建造许可证的条件。

  在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应遵守以下条件:

  一、作为对海阳核电厂4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保证4号机组的建造质量,确保核电厂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建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要延期建造,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三、履行在《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的承诺。如对这些文件进行修改,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认真执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4号机组的建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场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对核电厂设计进行管理,加强设计控制和校核,确保设计和现场变更满足核安全要求。

  八、国家核安全局在4号机组建造活动中设置主管道焊接的控制点。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实施控制点的监督和释放。控制点未经释放,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9/202207/t20220706_987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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