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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排放限值咨询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网友您好:您来信反映内容我们已经认真研究,现在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区没有制定过相关行业的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全部执行国家制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二、国家标准中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37号),重点区域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及化工等重点行业及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的现役企业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出台的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当前相关行业中完成改造的排口完全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请您按照相政策,严格落实排放要求,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祝您工作顺利。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hdjl/zsk_8258/202206/t20220627_2078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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