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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巴里坤县索尔巴斯陶金矿选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6-1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巴里坤县索尔巴斯陶金矿选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巴里坤县索尔巴斯陶金矿选矿工程位于索尔巴斯陶金矿采矿场东北700米,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2°17′29.2″,北纬43°39′05.2″。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矿规模30万吨/年,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选矿工业场地、尾矿库等。2.公辅工程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生活区、原矿仓、缓冲矿仓、粉矿仓、精矿库、原矿堆场等。3.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土壤污染治理、环境风险防范、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等。项目总投资27068.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57万元,占总投资的5.75%。

  二、根据新疆恒升融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巴里坤县索尔巴斯陶金矿选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74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78号),该项目符合哈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按照要求做好占地补偿工作。尽量减少施工占地、缩短施工时间,选择合理施工方式,降低生态环境影响。按照《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4-2018)中选矿工程相关要求优化完善项目开发方案,建设“绿色”选矿厂。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地貌恢复。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栏、洒水抑尘等措施,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土方施工作业,减少粉尘排放。运营期破碎、筛分工段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抽油烟机净化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排放。加强各工序无组织废气防治,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矿废水排入循环水池,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磨矿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新建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A级标准后冬储夏灌。

  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进行分区防渗,严防废水下渗对项目区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建立厂区地下水污染监控体系,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及土壤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限值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中砂石、石块、碎砖用作厂区空地硬化地基。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巴里坤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运营期废润滑油、废黄油、废药剂及包装物等属于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尾矿砂经鉴定属于一般固废,部分用于筑路、回填矿区露天采坑,其余堆存至尾矿库内。除尘器收尘、循环水池底泥作为物料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底泥经压滤处理后运至巴里坤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布袋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尾矿库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施工,严格控制库内水位,防洪高度须满足设计要求,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排水口。尾矿库设置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库区水位观测标尺、库区影像实时监测设施,定期开展巡坝、护坝,设置库内外截排洪系统。尾矿坝下游设置事故池收集事故废水。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修订完善企业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巴里坤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巴里坤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5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206/3f79891597cd4191ac3d219a624b761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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