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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3 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持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我局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制施行的范围,制定了《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名录》)。现将《名录》和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要求一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条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并已纳入《名录》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1.按相关管理要求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工业园区(集聚区)应是按要求编制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且报告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组成的审查小组的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的工业园区(集聚区)。

  2.依法依规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外实施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专业技术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水利、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类别的建设项目。

  二、实施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提交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1.建设单位勾选“告知承诺制”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表》(一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

  4.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一份,附电子版)。

  (二)受理。

  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审批申请表是否勾选“告知承诺制”的同时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三)公示。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后,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建设单位提交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和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和拟审批决定的公示时间分别不少于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和拟审批决定的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四)审查和决定。

  公示期满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公示期内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未收到反馈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对收到反对意见的,组织开展反馈意见的甄别核实工作,并根据甄别核实情况,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审批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五)审批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踏勘、电话问询等方式,重点核查“未批先建”情况,对存在“未批先建”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且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审批通过后,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要求,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规范的现场监督检查台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要抽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环评文件,进行质量复核,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通知经2020年12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2018〕307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乔雷;联系电话:88521845。

   

       附件: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doc

  2.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doc

  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模板.doc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3日

   

  

  

  附件下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部门解读: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sthjj.cq.gov.cn/zwgk_249/zfxxgkml/zcwj/xzgfxwj/202105/t20210506_9247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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